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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端的pos機貸
高端的pos機貸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段偉朵通訊員趙棟梁
3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2021年度第五次新聞發布會。省法院民五庭庭長史昶偉通報5起涉職業放貸、“套路貸”、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1.焦作張某旺、賈某強、李某祥等虛假訴訟系列案
2017年5月,張某旺因在外欠債過多,被訴后其被查封的房產即將拍賣并分配執行款,為了阻撓申請執行人正常分配執行款項,張某旺在沒有真實借貸關系的情況下,分別向同鄉、親戚賈某強、李某祥、王某、張某聯、黃某平、田某征6人出具欠條,而后賈某強等6人分別以原告身份向沁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旺歸還“借款”。上述各方經訴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了司法確認,賈某強等6人持生效的債權文書向沁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分配并領取了張某旺房產的部分拍賣款,后賈某強等人將取得的拍賣款返還給張某旺。本案中,張某旺在得知自己房屋即將被拍賣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伙同賈某強等6人虛構借款事實,進行虛假訴訟,參與分配拍賣款,沁陽市人民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某旺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5萬元,賈某強等人也分別因虛假訴訟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至2年不等,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張某旺伙同賈某強等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提起訴訟,繼而申請參與執行款分配等行為,嚴重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受到了應有的嚴厲制裁。當事人應當誠信、如實履行生效判決,如有異議可以通過正當程序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如果憑“小聰明”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提起訴訟謀取不當利益、損害他人權益和社會秩序的,必將害人害己“吃大虧”。本系列案屬于典型的逃避履行債務的虛假訴訟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能警示教育廣大群眾依法訴訟、誠信訴訟。
2.平頂山魯山某農業開發公司與河南某地產置業公司虛假訴訟案
2019年8月14日,魯山某農業開發公司(簡稱某農業公司)起訴河南某地產置業公司(簡稱某地產公司)稱,2019年7月12日,某地產公司因支付工程款向某農業公司借款1.5億元,以某項目九層會所作為抵押物,約定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內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某農業公司依約支付了1.5億元借款,后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且某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某農業公司于7月23日向某地產公司發出借款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償的函。8月1日,某地產公司償還某農業公司3千萬元但未支付利息。某地產公司認可上述事實,稱正在組織資金,擬于近期清償本息。某農業公司在提起訴訟后即申請保全了某地產公司的土地征收補償金。原審中,二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制作了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后,案外人以某農業公司與某地產公司存在關聯關系,該案系虛假訴訟且侵犯其利益為由,請求再審本案。經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并再審認定某農業公司與某地產公司惡意串通,偽造借款協議,偽造銀行流水,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方式逃避執行,再審改判駁回某農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對某農業公司和某地產公司分別罰款50萬元。
典型意義:虛假訴訟巧借合法訴訟外衣,利用司法公權力作為謀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其影響惡劣,應予以嚴厲打擊。本案涉案標的1.2億余元,數額巨大,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司法公信力,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再審改判駁回某農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對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某農業公司和某地產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且已執行到位,彰顯了人民法院對于虛假訴訟案件的從嚴打擊態度。
3.新鄉職某亮“套路貸”、職業放貸、虛假訴訟案
職某亮以原告身份涉訴的民間借貸糾紛等案件40余件,標的近100萬元,系未取得經營貸款資質但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在單筆借款中,雖未約定借款利息,但結合借款人身份及訴訟中的抗辯發現,職某亮在該系列案存在提前收取“砍頭息”、多次利用同一筆借款讓借款人和擔保人分別出具借據并依據兩份借據分別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憑已實際清償的借據訴至法院、催收時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等情形謀取非法利益,符合職業放貸、“套路貸”和虛假訴訟特征。發現上述情形后,經輝縣市人民法院審委會研究決定將職某亮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偵查、起訴和審判,輝縣市人民法院認定職某亮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虛假訴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4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典型意義:職某亮采取收取砍頭息、騙取借款人和擔保人分別出具借據、保證人代償后重復向借款人索取借款、暴力催收、借款人清償后仍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人民法院司法權威。輝縣市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并重拳打擊職某亮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此類“套路貸”、虛假訴訟、職業放貸行為及人員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警醒社會公眾守法經營、依法維權。
4.鄭州覃某東職業放貸系列案
2017年9月29日,覃某東向原某麗出借本金188907元,約定年利率9.52%,違約收取日8‰違約金。原某麗向覃某東出具收條稱收到188907元,其中銀行轉賬或第三方代付收款148900元,現金收款40007元。覃某東提交的電子回單顯示該日某案外人向原艷麗轉款148900元。庭審中覃某東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據、轉款憑證等證據,并認可原某麗已經償還本金80650.45元,利息9776.43元,本金剩余108256.55元未還。因原艷麗未出庭應訴,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據上述證據支持了覃某東的訴訟請求。除上述案件外,覃某東在鄭州市金水區、管城區、二七區、新密市、登封市、新鄭市、鞏義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身份涉訴100余件,覃某東向外出借款項的行為符合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特征,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等規定,覃某東即俗稱的“職業放貸人”。覃某東系列案經相關法院審查后依法啟動再審,在查清相關事實基礎上依法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并依法改判借款人按實際收到款項數額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典型意義:對于親友熟人之間偶爾臨時資金拆借,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屬于正常人際交往中的互相幫襯救助,一般不認定為職業放貸。但是以本案覃某東為代表的職業放貸人,未經有關機關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息,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規定,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應依法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借款人返還借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支付利息損失。職業放貸因隱藏在普通訴訟之中,以前因不易發現和舉證故難以懲處,但現在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通過大數據系統、智能篩查和文書檢索,易于發現職業放貸的相關證據,所以提醒廣大無經營貸款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要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放貸活動。
5.洛陽王某、張某國虛假訴訟案
2014年11月,王某訴呂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時提供了14張共計2600萬元的銀行流水等轉款憑證,其中包含許某潔在2013年7月10日通過興業銀行向呂某轉款的22萬元、許某潔在2013年7月10日通過興業銀行向呂某轉款的208萬元以及2013年7月11日通過POS機刷卡消費600萬元的三份共計830萬元的轉款憑證,該案依據上述轉款憑證判決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后2015年5月,張某國訴呂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時,再次使用上述三份共計830萬元轉賬憑證,由于被告呂某等人的代理人未對上述問題提出異議,因兩案時間相差一年有余且承辦合議庭不同,審理中未發現該問題,后案亦判決支持了張某國的訴訟請求。省法院通過交叉比對案件證據,發現上述轉款憑證重復使用問題,經省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該兩案。
典型意義:王某、張某國兩案中,由于債務人呂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也未對原告重復使用證據的情況提出異議。在債務人不能抗辯或舉證情況下,法官很難在個案中發現當事人重復使用證據的情形。省法院在評查中通過對系列、關聯案件的交叉比對,對轉款憑證等關鍵證據進行逐筆核實,發現了隱藏在數十份轉款憑證中的涉及數額高達830余萬元的三份重復轉款憑證并立即啟動糾錯程序,省法院將按再審查明的事實予以判決和懲處。在此提醒當事人不要僥幸重復使用轉款憑證等證據,同時提醒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本人要積極出庭,對于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到庭,以便于核實每一筆錢款往來,防止轉款憑證等證據因代理人不知情而被重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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