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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pos機不見了要賠錢嗎
銀行卡在身邊卻被異地盜刷36萬
卡主采取措施得當,法院判銀行全數賠償
□通訊員歐瑾琳
桂林市的林先生遭遇銀行卡被盜刷36萬,他及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證實卡在自己的掌控下,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存款及相應利息。日前,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銀行全數賠償林先生被盜刷的存款及相應利息。
短信提示銀行卡被盜刷
2015年2月的一天,家住桂林市的林先生和平時一樣在家午休,突然被不間斷的手機短信提示聲吵醒,打開一看,手機短信提示他自己的一張銀行借記卡在湖南省株洲市消費了13萬余元。林先生立刻驚醒,第一反應是找出錢包中的銀行卡,銀行卡沒丟。林先生將卡緊握在手中,而身邊的手機又傳來短信提示,該卡在湖南省株洲市居然又發生了消費22萬余元。兩條短信提示消費數合計36萬余元,這到底是怎么回事?真卡就在自己手中,別人是如何從卡中刷走錢的?
立即帶真卡報案并掛失
收到短信后,林先生在半小時內就帶著涉嫌被盜刷的銀行卡趕到了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某區刑警大隊報案,將事發經過詳細填寫在《報案單》上。報完案,林先生又立刻到該銀行卡的開卡銀行處辦理掛失業務。出事2個小時以內,林先生迅速完成了上述工作,為自己成功追回盜刷款項爭取到先機。
銀行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2015年3月,林先生向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銀行賠償其存款損失364763元及相應利息。
2015年4月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林先生稱其所持的銀行卡在異地POS機上的消費支出系他人盜刷,被告銀行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當賠償其的存款損失364763元及相應利息,并出示了手機提示短信;在某刑警大隊報案的《報案單》、《詢問筆錄》、《受案回執》、《立案告知書》;在被告處辦理掛失業務的《掛失業務申請書》等一系列證據以支持其主張。被告稱原告無證據證明訟爭的兩筆交易系被他人非法支取,且原告應當自行承擔其過卡驗密交易的后果,被告已履行了相關義務,沒有任何過錯,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該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并使用某銀行理財卡,雙方之間的儲蓄合同成立并生效,并書面形式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原告作為持卡人,應憑銀行卡的卡和密碼,在被告所認可的特約商戶消費,以及在指定的受理網點或通過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電子渠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金融交易。被告作為金融機構,應當對銀行卡、卡號和密碼三者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只有在三者一致并且真實的情況下,方能允許交易。本案原告的銀行卡并未丟失,原告在銀行卡被異地消費后,立即向辦案民警報案并出示了銀行卡,并隨后在被告某支行處辦理了該銀行卡的掛失業務,原告的存款被他人使用非法途徑惡意冒領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在未能識別銀行卡的真偽的情況下,允許交易行為的進行,表明被告作為金融機構的交易安全存在重大缺陷,因此造成了原告存款被冒領而遭受損失的事實。
本案中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對理財卡的復制及其密碼被泄露存在過失,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其自身在交易中無任何過錯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秀峰區人民法院判決某銀行賠償原告林先生存款損失364763元及利息。某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桂林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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