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我們3人辦pos機,仨人合伙騙取他人信用卡資金153.5萬元

 新聞資訊  |   2023-04-23 12:5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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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騙我們3人辦pos機

騙我們3人辦pos機

來源:濟南歷城法院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提示:凡本號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系刪除。

案件事實

2015年7月,被告人胡某將其自網上購買的可以測錄他人銀行卡磁軌信息的POS機放在黃某某在昆明經營的名稱為“紅塔山普洱茶”的商店內,被害人王某某在該商店購買香煙并刷其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付款,被告人胡某利用該POS機非法竊取了被害人王某某該銀行卡的卡號和密碼。

湯某某、童某某在廣州非法購買了被害人張某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的卡號和密碼。后被告人胡某及湯某某、童某某分別通過湯某某及符某某聯系到程某等人,讓其幫忙聯系能復制他人銀行卡并進行盜刷的人。張某某明知是以盜刷他人銀行卡為目的,而聯系到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認為是他人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為協助轉移資金而通過翁某某讓張某某、被告人李某等人與POS機主胥某取得聯系。

上述人員聯系好并商定刷卡及分贓事宜后,被告人李某伙同張某某、湯某某等人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胡某、李某伙同張某某等人于2016年1月14日,分別根據非法取得的信用卡信息制作偽造的信用卡,并在濟南市歷城區某大廈辦公室內盜刷他人信用卡,后按照約定將款項轉至平安銀行戶名為楊某某的賬戶內,并按約定自該賬戶轉賬、分贓。其中自被告人胡某非法竊取的被害人王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賬戶中盜刷99萬元,自湯某某、童某某非法購買的被害人張某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賬戶中盜刷50萬元,自符某某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賬戶中盜刷4.5萬元。

綜上,被告人胡某參與騙取他人信用卡資金99萬元,被告人李某參與騙取他人信用卡資金153.5萬元,被告人周某某參與協助轉移資金153.5萬元。被告人胡某分得贓款24萬元,被告周某某分得贓款7.53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胡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被告人周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案發后,被告人李某退回贓款4.95萬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回贓款7.56萬元。

另查明:涉案被盜刷的銀行卡所轉出資金均由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清算完畢。案發后,公安機關現已追回贓款119.262萬元,并發還被害單位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法院予以確認的相關證據證實。

法院認為

被告人胡某、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協助轉移資金,其行為構成洗錢罪。公訴機關對該案的定性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系從犯,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有退贓行為,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退贓,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

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對被告人胡某等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

四、向被告人胡某、李某、周某某繼續追繳贓款342380元,發還被害單位。

相關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洗錢罪】的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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