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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銀行卡給別人辦pos機
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給別人就能賺錢?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讓多少人動心?但在絢麗的外表之后,往往是無盡的深淵。
小明與小和(化名)是朋友,2021年6月,小明告訴小和,只需要將銀行卡借給別人用用,就可以獲得高額收益。小明還承諾小和,銀行卡內產生部分金錢可作為借銀行卡的好處費。
看見有利可圖,小和在明知道銀行卡是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的人提供幫助的情況下,仍然將銀行卡出借。
經小明聯系介紹,小和在兩天內就向實施網絡犯罪活動的人提供了自己持有并實際在使用的銀行信用卡共15張!15張銀行卡內總共流入全國各地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37筆共120余萬元。
小和在獲得非法利益后,還通過微信轉給介紹人小明3000元。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小和本是為了賺錢,卻不曾想不正當的手段將自己送入了鐵窗。
被告人小和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介紹人小明也如實供述了自己實施網絡犯罪活動的人的犯罪事實。
最終,法院做出了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小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被告人小明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被告人小和違法所得三千四百元予以追繳;被告人小明違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繳。
四、隨案移送的銀行卡31張、中國農業銀行黑色農銀K令一個、中國建設銀行白色U盾一個,無線POS終端機5臺、被告人小和的手機一臺、被告人小明的手機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電信詐騙花樣繁多,出借銀行卡則是為不法分子提供幫助,也屬于犯罪!罪名具體如何界定?讀本君咨詢了云南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
云南天外天(麗江)律師事務所李東維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李東維還提示:向他人如提供場所、資金支持,及其他未達到技術支持的嚴重性和決定性程度的一般性幫助行為,可能會構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共犯。
而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支付結算等特定幫助行為,或向多人提供電話卡、銀行卡,使用行為達到決定性程度,就會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本案中,小明與小和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提供銀行卡及支付密碼給實施網絡犯罪的人使用,交易方式明顯異常,支付結算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希望大家能明白,“幫助”這個詞并不永遠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廣大市民朋友們,一定要記住,不可將銀行卡隨便借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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