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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上賣pos機判
網上賣pos機判
大新檢察
不用花錢,去銀行花幾分鐘辦張銀行卡,綁定手機號碼,轉賣給收卡人,就能賺錢?哪有那么好的事!注意啦!非法買賣銀行卡涉嫌違法犯罪,將面臨嚴厲懲戒。
2021年3月5日上午,大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在大新縣人民法院開庭并當庭宣判。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以來,被告人黃某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辦理的3張銀行卡及其收購的3張銀行卡轉賣給周某(另案處理),從中獲利2400元。黃某轉賣給周某的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造成十三名被害人被詐騙共計47萬余元。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黃某主動投案,并自愿認罪認罰。
【相關知識小提示】
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以打擊、治理、懲戒開辦販賣“兩卡”違法犯罪團伙為主要內容的“斷卡”行動。
所謂“兩卡”,一是指手機卡、物聯網卡、流量卡等;二是指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等。
【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其它后果】
一是限制業務。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
二是嚴管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立賬戶。
三是信用懲戒。人民銀行將相關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這意味著,一定時期內會影響貸款和信用卡申請,手機銀行、網上銀行、POS刷卡,以及微信、支付寶二維碼支付等均被限制使用,在信息網絡發達的當下,這無疑造成極大不便。
【檢察官提醒】
因此,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要知法守法,積極參與“斷卡”行動,請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兩卡”;并擦亮眼睛,堅決“反詐”,通過注冊金鐘罩小程序,謹防電信詐騙,看緊“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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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九)加大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懲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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