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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pos機的壞處
用pos機的壞處
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黃詩原 陶韜 記者 江躍中)到地鐵站的人大多都是乘客,但女子王某來地鐵站的目的可不是為了坐車。一天,她在某地鐵站,嫻熟地拿出一臺POS機,為一個朋友套現……兩次套現共套了近7萬元,王某輕松地賺取了3000元。她是干這活的老手了,不僅從套現中賺取差價謀利,有時候還侵吞套出來的現金。這次套現的近7萬元,她就沒有給套現人。8月25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利用POS機套現而引發的詐騙及非法經營的刑事案件,以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高佳雯/繪
因公司資金周轉緊張,李某急需一筆錢。此時,他找到了多年的“好友”王某,讓她幫忙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今年1月初,兩人經提前約定,在某地鐵站用POS機套現,王某先后兩次分別為李某非法套現近7萬元。可過了幾天后,王某卻遲遲沒有把套現的錢轉給李某。
實際上,王某早已把這次套現的錢用于網絡賭博,根本沒有還給李某的打算。李某發現自己被騙,遂報警,隨后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原來,王某在2019年8月辦理了一臺POS機,從那時起,她就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利用POS機為李某及其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非法套取現金,方便自己資金周轉,也通過為他人套現,從中賺取差價。截至案發,王某非法套現金額共計160萬余元,僅從給李某非法套現中獲利就有3000余元。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遂以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將其向上鐵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詐騙罪行,并如實供述其非法經營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鐵法院對王某作出了上述判決,還責令王某賠償李某的損失,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法官提醒,生活中,無論是利用POS機套現,還是通過“幫助”他人套現賺取差價,都不應心存僥幸,套現達到一定數額必會觸及法律紅線。同時,我們還要謹防利用POS機套現引發的詐騙陷阱。君子愛財,一定要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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