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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一清機和二清機是什么意思
支付之家網(ZFZJ.CN)“免費辦、低手續費”推銷二清POS機,博某代理公司為羊毛黨提供便利,不僅賺取手續費,還截留客戶POS結算錢款,資金鏈斷裂無法正常結算后教客戶“惡意拒付”退款……
2020年5月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戴某、唐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單某、史某、陳某等11人構成詐騙罪,對1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審理該案后,對13名犯罪嫌疑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
2018年6月,博某公司代理某品牌的pos機,并向羊毛黨推銷,方便他們進行信用卡套現。羊毛黨申請pos機后,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信用卡通過該pos機消費,錢款實時進入博某公司設置的結算賬戶,三日后扣除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后再返還至他們的銀行卡中。
博某公司特意招聘戴某、唐某作為客戶經理,以低手續費為賣點招攬更多的羊毛黨辦理pos機。
2018年底,博某因公司資金出現問題,無法按約返還套現金額。當羊毛黨找上門要錢時,戴某就告訴他們可以以交易失敗、非本人交易等理由向銀行提出支付異議,銀聯審核通過后就會從pos機公司的備用金賬戶中,將刷卡金額返回給大家。
有人按照戴某的方法向銀行提出支付異議后,成功追回了部分損失,之后這個辦法在羊毛黨之間互相傳授。同樣被博某公司拖欠刷卡金的人就如法炮制,向銀行申請了金額1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拒付申請并成功拿到錢。
2019年初,pos機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發現有客戶多次在該公司的pos機上消費后,以機器無反應、提示交易失敗但扣款成功等理由申請退款。與銀行核實后發現,客戶申請退款的交易均已成功結算給商戶,且客戶提交的部分退單申請材料是偽造的,遂報案,由此案發。
經審查,戴某、唐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編造理由向銀行申請拒付的單某、史某、潘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將本案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6月起,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先后進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工作,擔任客戶經理職務,負責為使用該公司代理的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客戶進行結算。
被告人陳某某、單某某、陸某某、潘某某、張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分別通過A公司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申請POS機,并進行銀行卡套現活動,A公司收取刷卡金額的0.1%作為手續費,3天后將余款返還刷卡人。
2018年年底,A公司開始無法正常返現,被告人陳某某、單某某、陸某某、潘某某、張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向A公司索要無果后,向各自刷卡套現的發卡銀行以交易失敗扣款成功、未消費等虛假理由申請拒付退款,發卡銀行基于上述虛假理由從B公司的賬戶中,將相應刷卡金額返還至原銀行卡內。
經查,被告人陳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人民幣495684元,被告人單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420000元,被告人陸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386496元,被告人潘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301448元,被告人張某甲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297500元,被告人李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116546元,被告人胡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43625元,被告人史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35980元,被告人張某乙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19280元,被告人周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18092元,被告人徐某某申請拒付成功金額為11000元。
2019年8月6日、8月7日、9月10日,上述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后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陳某某、單某某、潘某某、張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單某某、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已退還全部贓款。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214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屬共同犯罪。
被告人陳某某、單某某、陸某某、潘某某、張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陳某某、單某某、陸某某、潘某某、張某甲、李某某的金額屬于數額巨大;被告人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的金額屬于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陳某某、單某某、潘某某、張某甲、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戴某某、唐某某、陳某某、單某某、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戴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對被告人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單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三萬元;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一萬元;對被告人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四千元;對被告人史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三千元;對被告人張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承辦檢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一些消費者為了獲取銀行消費積分從而進行刷卡套現,殊不知套現行為已經觸碰了法律的邊緣,而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以編造的理由向銀行申請拒付,這個行為雖然拿回的是自己原本的資金,但是行為上卻也已經構成犯罪。故大家切勿貪圖一時的利益而觸及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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