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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刷雙免的有風險嗎
深圳海關最新數據顯示,深圳新能源汽車出口大幅增長,今年前兩月,深圳關區新能源汽車出口超36億元,同比增長約23倍,帶動上下游供應鏈“出海”。對新能源汽車企業來說,越是出口激增期,稅務處理越要細。
外需收縮之下,中國的新能源汽車出口在2022年逆勢增長,與鋰電池和光伏一起成為外貿出口的新引擎,并在今年繼續保持著強勁勢頭。深圳海關最新數據顯示,深圳新能源汽車出口大幅增長,今年前兩月,深圳關區新能源汽車出口超36億元,同比增長約23倍,帶動上下游供應鏈“出海”。對新能源汽車企業來說,發展出口業務,既要借助稅收優惠政策增強企業發展動能,也要注意稅收政策細節規定,及時防范潛在稅務風險。
風險點一:未區分“自產”與“視同自產”
近期,由于國外新能源汽車電池市場需求暴漲,不少新能源汽車電池出口企業在短期內產能供應不足,于是通過國內采購來補充出口銷售。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企業未能準確區分“自產”與“視同自產”,導致出口退稅風險。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車電池生產企業。今年初,A公司與國外客戶簽下一批大額采購訂單。由于出口訂單量增長極快,A公司自身生產能力不足,在客戶要求交貨期限內,無法足量產出。于是,A公司從母公司購入一批價值約1000萬元的相同型號電池,并將電池出口銷售給客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A公司未區分自產貨物與外購貨物,全部按照自產貨物進行了申報。
稅務人員在審核出口退(免)稅數據時發現,A公司出口退稅額激增,出口銷售規模與產能不匹配。經核實外購貨物的有關合同、憑證等資料,稅務人員認為,該項外購貨物符合“視同自產貨物”條件,但企業財務人員未申報“視同自產”業務類型。經稅務人員輔導,企業財務人員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正確填報業務類型代碼,A公司成功申報并享受了出口退稅約130萬元。
分析及提醒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也就是說,如果A公司未準確申報“視同自產”業務類型,按照稅法規定,其本次出口的外購貨物,將按照免稅申報進行處理,對應的進項稅額須轉出,稅費成本將大幅提高。生產型的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準確將自產貨物和非自產貨物進行區分。如非自產貨物符合視同自產條件的,在辦理免抵退稅申報前,應提前咨詢稅務人員,并根據要求提供資料,避免因錯誤申報而導致出口貨物不能適用出口退(免)稅辦法的情況,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
風險點二:出口環節附加稅費計算錯誤
出口退(免)稅,一些新能源汽車企業此前接觸得不多,屬于比較“新”的業務。實務中,一些生產型新能源汽車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后,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附加稅費的相關政策把握不到位,導致附加稅費計算錯誤,引發后續風險。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主要從事新能源汽車零配件和整車生產出口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風險分析中通過報表勾稽關系比對,發現B公司存在未將當期增值稅免抵稅額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征范圍,造成少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風險。通過稅務機關的風險提醒,納稅人自查了出口業務發生以來的增值稅免抵稅額情況,補繳稅款并繳納滯納金共計80余萬元。
分析及提醒
對很多新能源汽車企業來說,出口退稅業務還比較“新”,以前接觸得不多。在具體業務辦理時,一些新能源汽車企業往往容易忽略附加稅費的相關政策,想當然地認為,免抵增值稅的附加稅費,在出口環節也能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其中,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換句話說,增值稅免抵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礎。
新能源汽車出口熱潮,給企業帶來了一波新機遇。建議相關財務人員,關注各稅種間的邏輯勾稽關系,準確理解政策,把握好征免界限,防范“連環式”引發稅務風險。
風險點三:未及時辦理經營模式變更
個別新能源汽車企業隨著業務規模的不斷增長,現有廠區已經無法滿足生產需要,于是選擇將生產場地整體外遷,公司原有經營模式由生產型轉為貿易型。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稅企業經營模式發生變更的,應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變更的次月起,按照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蓄電池生產企業,其注冊地在深圳甲工業園區。2022年,因甲園區進行翻新改造,再加上C公司業務規模不斷增長,現有廠區已經無法滿足其生產需要。于是,C公司將生產部分整體遷往惠州市,并在當地注冊成立新公司,只在甲園區保留辦公場所,并將原公司類型變更為貿易型。由于忙于搬遷事宜,C公司未及時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稅務人員在進行日常征管中發現,C公司已由生產型變更為貿易型。經稅務機關輔導,該公司在發生新的出口業務前,及時辦理了變更申請,避免了不及時變更退(免)稅辦法可能帶來的損失。
分析及提醒
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須及時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應將批準變更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當期應退稅額”,填報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抵、退應退稅額”欄中。企業按照變更前退(免)稅辦法已申報,但在批準變更前未審核辦理的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按照原退(免)稅辦法單獨審核、審批辦理。對原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已按免抵退稅辦法申報的退(免)稅應全部按規定審核通過后,一次性審批辦理退(免)稅。
建議新能源汽車企業,經營模式發生變更的,應及時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并將批準變更前全部出口貨物按變更前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再申報變更前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原標題:深圳新能源汽車出口量今年前兩月同比增長約23倍:越是出口激增期,稅務處理越要細,作者:唐帥琦 戴博偉 何健華 融亦,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業務激增期,也是合規能力考驗期
記者手記
新能源汽車出口量的高速增長,給一些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出口退稅業務帶來挑戰。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新能源汽車企業此前接觸出口退稅并不多。隨著最近兩年出口業務的爆發式增長,其稅務合規能力面臨考驗。
最近幾年,新能源汽車行業迎來高速發展期。受益于政策支持、行業技術水平大幅提升、產品矩陣逐步豐富等因素,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大幅增長。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公開數據顯示,2021年全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分別為354.5萬輛和352.1萬輛,同比均增長1.6倍;2022年產銷量實現增幅96.9%和93.4%,分別達705.8萬輛和688.7萬輛。2023年1月—3月,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分別達165萬輛和158.6萬輛,同比分別增長27.7%和26.2%。
與此同時,由于海外汽車供給不足和我國新能源車企生產技術與輔助駕駛技術不斷升級創新,產品國際競爭力明顯增強,越來越受到海外消費者青睞。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出口規模大幅增長。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數據,2022年,我國共出口新能源汽車67.9萬輛,同比增長1.2倍。2023年1月—3月,我國新能源汽車出口24.8萬輛,同比增長1.1倍。
出口業務的爆發式增長,考驗著新能源汽車企業稅務合規能力。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隨著出口業務的高速增多,新能源汽車企業出口退稅業務量呈現短期內大幅增多的特點。與之相對的,是一些新能源汽車企業財稅人員配備不足、辦稅人員對出口退稅業務不熟悉、業財稅一體化信息化程度還不夠高。這導致這些新能源汽車企業的稅務合規能力無法滿足其經營業務需要,很容易引發稅務風險。
近期,記者實地走訪了一家新能源汽車企業,了解到該公司2021年向境外出口了一批新能源汽車相關產品,因客戶拖欠部分貨款,該公司無法在2022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前完成收匯,但公司在2021年已對該批未收匯貨物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由于對外匯管理業務不熟悉,對出口退(免)稅政策了解不深入,公司未按規定對逾期未收匯的出口貨物進行規范處理,存在錯誤申報的風險。
后來,經過稅務人員輔導,該公司以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在完成收匯后,該公司及時填報了《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并提供舉證資料,重新申報并獲取出口退稅款26萬元。盡管總體來看沒有面臨稅款損失,但該公司負責人坦言,如果能在事前就強化出口退稅業務的政策學習,掌握政策適用具體要求,過程中的“麻煩”完全可以避免。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2023年,是新能源汽車出口的重要窗口期。有鑒于此,專業人士提醒新能源汽車企業負責人及財務人員,要抓住發展機遇,強化稅務內控機制建設,持續強化稅法遵從意識和遵從能力,不斷提升稅務能力,在出海之路上駛得更快更穩。特別是在日常管理中,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注意定期對備案單證的相關情況進行整理和核對,確保單證的具體內容符合規范。確實無法補充獲取單證的,應取得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如果連其他資料都無法取得,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對不適用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及時更正申報,避免產生后續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等風險。
作者:融亦 本報記者 覃韋英曌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3年04月14日,版次:07。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號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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