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加攝像頭,5男子在ATM機裝攝像頭讀卡器"克隆"他人銀行卡盜刷

 新聞資訊  |   2023-07-03 09:53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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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海口6月13日電(李軒甫/通訊員 陳文杰)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海南省東方市警方連續接到兩起盜刷銀行卡的報案,一人被盜刷33000元,一人被盜刷50050元。蹊蹺的是,被盜刷的銀行卡同屬一家銀行,銀行卡所有人當時都身在東方,且兩起盜刷案件都發生在海口市海甸島的一家百貨商行。百貨商行、刷卡單、偽造的銀行卡……一個分工明確的“克隆銀行卡”盜刷他人銀行存款的團伙浮出水面,復制銀行卡的頭目、百貨商行的老板、幫忙盜刷的中專學生等都牽涉其中。 近日,該案有了最新進展。6月7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作出如下判決: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曾全秀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周鑫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李致祥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李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黃健燦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男子在ATM機裝攝像頭讀卡器“克隆”他人銀行卡

曾全秀等5人分工合作,策劃、完成了該起“克隆卡”盜刷案,而曾全秀是這起案件的主謀。

2011年10月,當時只有18歲的曾全秀就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廣州被判處拘役5個月。2014年10月,居住在海南東方的曾全秀因無力歸還欠債,遂產生了以復制他人銀行卡進行盜刷的想法。之后,曾全秀通過網絡購買了微型攝像機及讀卡器等用于竊取銀行卡信息的設備。

后來,曾全秀和同伙李某(在逃)將安裝這些設備的地點選在了海南東方市某銀行ATM機室內。安裝好這些設備后,曾全秀成功竊取了他人銀行卡的個人信息及密碼。隨后,他他開始找人“克隆”銀行卡。他通過網上聯系了三亞市專門偽造銀行卡的人員,利用竊取的銀行卡信息偽造了銀行卡。

銀行卡偽造好了,為了能將銀行卡內的錢取出,曾全秀開始聯系人提供POS機刷銀行卡套取現金。他在QQ群中發布了自己要刷卡套現的信息。周鑫看到了曾全秀發布的信息,開始與其聯系。曾全秀告訴周鑫,自己所要刷的銀行卡是復制卡,并承諾可以給予一定的好處費,周鑫同意了。周鑫出現后,本案另外3人陸續在該案中“登場”。

商行老板提供POS機盜刷套現8萬余元

周鑫最終找到的是李致祥。李致祥在海口市美蘭區海甸島白沙門上村開設一家商行。二人密商后,用李致祥自家商行的POS機刷“克隆卡”,給予李致祥好處費,并為他們找來李成提供銀行卡,并幫忙取款。李成與李致祥住的很近,在得知了曾全秀等人的計劃后,李成也參與了進來。

2014年11月16日,曾全秀等人使用復制的被害人符某的假銀行卡,在李致祥的商行POS機上刷卡33000元。隨后,李致祥將套現的33000元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李成、周鑫提供的銀行賬號中,李成、周鑫再前往銀行將3.3萬元取出。事后,曾全秀與同伙李某拿走27000元,周鑫、李成、李致祥等人分得剩余的6000元。

2014年11月30日晚上8點,李致祥再次提供POS為曾全秀復制的黃某的銀行卡刷卡消費50元。在商量第二天再來刷卡的事宜時,李致祥怕被查出,要求周鑫等人找一個人來假裝商行的客戶,用虛假的交易來掩蓋盜刷銀行的事實。次日,曾全秀、周鑫等人再次來到李致祥的商行,并帶來了“假客戶”黃健燦。

這一次,用的還是黃某銀行卡的“克隆卡”,刷走了5萬元。隨后,當時還在上中專的黃健燦在POS機刷卡單上簽名,同時在李致祥編造的一張5萬元的“調撥單”上簽名,用于造假。事后,曾全秀拿走4.2萬元,剩余款項由周鑫、李致祥等人瓜分。

同一家銀行的卡在同一地點被刷 2持卡人報警5男子落網

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黃某持銀行卡取錢時發現卡里少了5萬余元,于是向警方報案。符某發現銀行卡錢少了3萬余元之后,也報了警。

同一家銀行的兩個持卡者都報警稱銀行卡被盜刷,刷卡地點還都是海口海甸島李致祥的商行,這有些蹊蹺。警方找到了李致祥的商行。李致祥拿出了刷卡單及虛假的“調拔單”。 很快, 辦案人員將在刷卡單和調撥單上簽名的黃健燦在海口秀英區一家網吧被抓獲。

當天晚上,找他參與此案的老鄉周鑫到案,兩人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海口公安局刑事拘留。周、黃兩人的落網,也讓李致祥虛假的“調撥單”等很快曝光,他和李成被警方傳喚到案。2015年1月,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拘。隨后,曾全秀在三亞落網。

該案歷經兩次補充偵查,3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還在上中專的黃健燦被取保候審,完成了他的中專學業。最終,該案由海口市美蘭區檢察院審查并提起公訴。海口市美蘭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銀行先行賠償了黃某、符某等兩名被害人的全部損失,李致祥等人退出所分得的贓款。

檢察官說法:

明知是復制卡仍參與盜刷,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責。

依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該案中,曾全秀等5人分工合作,曾全秀策劃了該案,并負責竊取他人銀行卡信息,復制他人銀行卡,事后也分得大部分的贓款。其他幾人則通過周鑫與曾全秀建立聯系,各自承擔提供POS機套現、提供銀行賬號、幫忙取現等任務,使得曾全秀冒用他人銀行卡盜取存款的犯罪得以實現,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

隨著司法機關打擊銀行卡盜刷力度的加大,社會公眾對銀行卡安全意識的提高,以及銀行技術的進步,一些犯罪分子將“克隆卡”盜刷場所選擇在技術落后、監管空白的個體商行、餐飲店等地方,本案中李致祥的存在讓這起信用卡詐騙罪顯得有些特殊。類似案件中,復制銀行卡的犯罪分子不會選擇固定的商行進行盜刷,但是李致祥卻為曾全秀提供了盜刷的固定場所,并偽造虛假的“調撥單”用以脫罪。

雖然李致祥辯稱自己只是提供POS機,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但若沒有李致祥這樣的商家為“克隆卡”提供盜刷條件,曾全秀等人的犯罪行為就無以施展,非法獲利將難以實現。對此,檢察官提示,明知他人使用偽造、復制的銀行卡,仍為他人提供POS機進行盜刷及其他便利條件,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將以信用卡詐騙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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