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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個人pos機要注意什么
大多數POS代理都是老老實實做支付,勤勤懇懇賺分潤,可是總有一些人會鋌而走險,利用POS機從事不法行為謀取暴利,這些人是如何做到的?后果會怎樣?今天這些內容代理商們不可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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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最近幾日,通遼市科左中旗公安局經偵大隊發現,代理商田某利用銷售終端機(POS機)虛構交易。
經民警多方調查,確定了田某從事代理銷售POS機業務,利用POS機專門從事虛構交易、信用卡代還、套-現業務。
POS代理商犯罪證據
“客戶”每套出一筆現金,田某即可按照刷卡金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涉案金額高達300萬元,田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涉嫌非法經營罪。抓獲嫌疑人田某后,共查獲作案工具POS機3部、手機2臺、銀行卡28張、票據千余張。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田某對非法經營的事實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哪些非法支付業務將被嚴懲?
今年初,“兩高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三種“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
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此外,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從事非法支付業務處罰機制
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
2、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即為“情節特別嚴重”;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此提醒:
POS代理商們要合規展業,合規推銷POS機沒問題,但是如果自己用POS機為別人提供信用卡套現代還等業務,就屬于違法行為了。切勿因貪圖小利,招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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