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67沒收卡,收受銀行卡怎樣認定受賄數額

 新聞資訊2  |   2023-05-25 13:10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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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67沒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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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甲,中共黨員,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巡邏防控大隊大隊長。2016年4月,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老板乙非法采砂提供方便。事后,乙為表示感謝,送給甲一張銀行卡,并告知卡內已有1萬元,以后每個月還會轉錢進去。此后乙每月往該卡轉入1萬元;從2017年5月開始,每月轉入2萬元;從2018年2月開始,每月轉入3萬元,但未將增加轉錢的情況告知甲,一直到2018年8月止,共計往卡里轉入52萬元。2017年1月前,甲均將卡中錢取出用于個人消費,共計9萬元。2017年1月,甲使用該銀行卡取現時,發現取款機無法識別,到2017年7月,甲將該卡交給其弟弟丙,看丙能否通過POS機將錢套取出來,丙拿到卡后通過POS機成功將錢轉出,但對甲謊稱卡里只有7萬元,并轉賬給甲4萬元。此后,該卡一直由丙保管使用,丙未告知甲卡內資金的情況,甲亦沒有再過問。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甲多次收受乙現金共計80余萬元。2019年6月,甲因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到案后其對收受銀行卡一事供認不諱。

【分歧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甲通過收受銀行卡受賄的具體數額該如何認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甲實際獲取的錢款數額認定其受賄數額,即認定為13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在實際支配該銀行卡的時候,乙每個月固定往卡里轉入1萬元,讓甲主觀上產生了每月只收受1萬元的主觀認知,甲對乙后來增加轉錢的情況不知情,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當認定甲每月收受乙1萬元,從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共計29個月,即認定為29萬元。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以乙轉入的全部數額認定甲的受賄數額,即認定為52萬元。

【評析意見】

經研究,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以收受銀行卡方式受賄不應以實際支取或者消費作為認定受賄數額標準

本案中,甲主觀上明知乙的請托事項,實際上又實施了幫助行為,收取并實際占有了銀行卡,銀行卡已實際處于甲的支配下,根據《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之規定:“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因此,對以收受銀行卡方式受賄的數額認定,并不以受賄人是否實際將卡內金額套現作為認定受賄數額的標準。一般情況下,卡內的存款數額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觀點一以甲實際獲取的13萬元認定受賄數額顯然不合理。

二、將52萬元全部認定為受賄數額并不違反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在實際支配該銀行卡的過程中,乙每個月固定往卡里轉入1萬元,讓甲產生了每月只收受乙1萬元賄賂的主觀認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當認定甲每月收受乙1萬元,共計29萬元。但事實上,乙送卡時只說以后每月會往卡里轉錢,并未言明數額,且從甲后續收受乙現金80余萬元以及甲將銀行卡交由其弟隨意處置等情況來看,甲明知乙所送銀行卡是其職務行為的對價,對乙轉入卡內的金額大小以及對卡內金額的處置系希望及放任的故意心態。甲將收受的銀行卡轉交丙支配使用,亦應認定為甲對銀行卡的支配使用權的行使及延伸,系甲受賄既遂后對贓款贓物的處置。因此,將52萬元全部認定為受賄數額沒有違反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綜上,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以乙實際轉入銀行卡中的52萬元認定甲的受賄數額。(作者:柳松 )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以下文章來源于法納,作者:潘美玉

銀行卡賄賂案件裁判觀點

作者:潘美玉(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主任)

裁判觀點一:收受以行賄人名義開戶的銀行卡,行賄人分多次向卡內存款且有證據證實受賄人知道存款金額時,無論受賄人是否支取卡內全部款項,不影響受賄既遂成立,且以銀行卡存入總額計算受賄數額。

案號:(2013)北刑初字第83號

裁判觀點二:被告人對銀行卡內存款數額的錯誤認識不影響受賄罪既遂的成立。

案號:(2016)云0124刑初33號

被告人張某任職某鄉黨委書記期間,某公司負責人宋某為感謝張某在承攬工程和提結算工程款中提供幫助和便利,宋某送了一張50萬元的農業銀行儲蓄卡送給張某,該卡背面的紙條上寫有一個“5”和一串密碼數字,被告人張某自稱誤以為是5萬元,從該銀行卡中取現5萬元。幾個月后從宋某處得知是50萬元,但卡上的45萬元被其他人分多次從自動柜員機取走。

辯方主張被告人張某受受銀行卡以為是5萬元,當其知悉是50萬元時,450,000元賄賂款已經不存在,進而不能認定為張興華實際收受該45萬元,對450,000元應該按照受賄未遂論處。

法院裁判意見:本案證據證實宋某送給張興華時,銀行卡內余額位500,000元,已全額收受,構成既遂。

裁判觀點三:收受銀行卡后,行賄人事后誤匯新款至原銀行卡,受賄人默認收受未予退還的,受賄金額以多次匯款總額為準。

案號:(2013)鄂荊州中刑初字第00044號

案件簡介:被告人劉某遠任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戊感謝劉某遠為其公司在承接鐵路電氣化工程方面提供了幫助,向其賄送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劉某戊向該銀行卡誤匯20萬元,未要求退還,被告人劉某遠默認予以收受。被告人劉某遠在案發前退還部分款項。辯方主張首次賄送的10萬元構成既遂,誤匯的20萬元款項不構成受賄罪。

法院最終裁決認定被告人劉某遠對于錯匯的20萬元予默認并收受,退款行為發生在受賄行為完成后,受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構成受賄既遂。

裁判觀點四:行賄人將銀行卡和密碼交付給受賄人后,受賄人不慎丟失銀行卡和密碼,是否使用銀行卡內的款項均不影響受賄既遂的認定。

案號:(2014)永中法刑二終字第67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屈某某在擔任江華瑤族自治縣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主任科員期間,楊某為了能領取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多次找屈某某幫忙解決,為此將存有20000元的銀行卡送給了屈某某,且在送卡時告訴了屈某某卡內錢的數額和卡的密碼。屈某某在收受該20000元后不慎將卡丟失未使用卡內款項。

一審法院以卡已丟失,卡內款項被他人取走為由認定該次受賄事實不成立,公訴機關不服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改判,認為受賄人收受銀行卡的事實清楚,雖不慎遺失銀行卡,且未實際將錢取出的事實亦存在,但并不影響屈某某對該次受賄事實的認定,屬受賄既遂。

裁判觀點五:以行賄人名義開具銀行卡和存折,行賄人將銀行卡和密碼交付給受賄人,自己留有存折時,受賄人未實際支取卡內款項時,構成受賄未遂。

案號:(2006)威環刑初字第381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谷某認某醫院院長期間,同院內科醫生趙某為在人事關系調動上獲得谷某幫助,到銀行用自己名字開戶辦理了銀行卡和存折,并存入3萬元錢,后到把銀行卡送給某并告知密碼,自己留下存折。被告人谷某被司法機關找去調查問題后,趙某就用留下的存折到儲蓄所把錢取出來。

法院最終認定該3萬元構成受賄,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裁判觀點六:行賄人向受賄人賄送以自己名義開戶的銀行卡,雖交付銀行卡和密碼,但因銀行手續需要戶主身份證或戶主配合方可取款時,受賄人未實際支取卡內存款,構成受賄未遂。

案號:(2014)江永法刑初字第137號

裁判觀點七:行賄人將以其指定人員名義開戶的銀行卡賄送給受賄人,并告知密碼,受賄人取款過程中,因戶主報失無法取出全部款項,已取部分構成受賄既遂,未取部分構成未遂。

案號:(2014)佛中法刑二終字第354號

案號:被告人練某任某社區民警時被委派負責張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偵查工作。練某借訊問之機,告訴張某甲可為獲得取保候審,但需活動經費。張某甲聽后表示同意,并告知練某其在民警何某甲處保管的其中一張銀行卡內有十幾萬元,并將卡號和密碼同時告知練錦昌,讓練某昌從銀行卡里面取錢。后練某以張某甲的哥哥要拿回張的銀行卡等物品為由,從何某甲處領出張某甲的銀行卡等非涉案物品。

后練某持張某甲的銀行卡在ATM柜員機上分兩次轉出人民幣3萬元至其朋友翁某某的銀行卡用于償還其欠翁某某的部分債務。在練某將該筆款項轉出后,張某甲的哥哥張某乙收到銀行短信通知誤以為該銀行卡被盜用而將卡報停,致使練錦昌再次使用張某甲銀行卡時被ATM柜員機吞卡,無法繼續取款。

法院最終認定索取他人人民幣20萬元,構成受賄罪,3萬元屬于既遂,17萬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于未遂。

裁判觀點八:受賄人收受銀行卡時,行賄人未告知密碼,構成受賄未遂。

案號:(2017)黑09刑終28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李某某擔任專員辦副監察專員期間,李某某的朋友曹某某,想讓李某某幫助其女兒安排工作,將1張存有2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李某某,告訴其里面有20萬元錢,但忘記告訴密碼。李某某收受銀行卡后,承諾幫助辦理。2014年2月,李某某被省紀檢委審查。2014年3月15日至27日,曹某某通過網上銀行將20萬元轉走。

法院認為李某某收受了曹某某的銀行卡,承諾幫助其女兒安排工作,雖然不知銀行卡密碼,沒有實際控制財物,但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已實施了收受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未遂。

裁判觀點九:行賄人賄送銀行卡和存單時告知密碼,后因認為受賄人無法幫忙,自行掛失存單及銀行卡并改密,構成受賄未遂。

案號:(2011)濮中刑二終字第78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盧某某任某廣播電視臺臺長期間,電臺職工王XX為使其女兒到該單位工作,分別于2009年5月15日、2010年1月某日到被告人盧范生辦公室,先后送給盧某某30000元存單一張及30000元銀行卡一張,并將密碼告知盧某某。盧范生表示愿意幫忙,并收下存單及銀行卡。2010年3月28日,王XX認為盧范生不能為其幫忙,遂將上述存單及銀行卡掛失并更改帳戶密碼。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盧范生受賄王XX60000元存單和銀行卡,因王XX已將存單和銀行卡掛失,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通過查閱全國各地案例,我們發現各地法院以下幾點的裁判尺度基本統一:

1、交付了銀行卡和密碼,如無特別阻卻受賄人支取款項的事由,基本可認定為受賄既遂;是否實際支取或使用不影響既遂認定(該裁判宗旨主要借鑒《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2、 只交銀行卡、存折未告知密碼的,一律認定為受賄未遂。

這類案件中,控辯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受賄既遂未遂的認定標準,而既遂未遂的爭議本質上可歸結為實際控制和占有銀行卡的標準。

如前文所述,各地大部分法院的做法是以交付了銀行卡或存單和密碼作為實際控制和占有銀行卡的標準,即既遂標準,以客觀上出現阻卻事由作為認定未遂的依據。

大部分既判判決均認為受賄人收到銀行卡和密碼后,實際上已經控制賬戶,可隨時自由支取卡內存款應認定為既遂。

銀行卡這樣用是犯罪,九江多人已被警方刑拘

把自己銀行卡給別人用

立馬到手1000元

遇到這種“好事”

你會不會心動?

近日,九江就有多人

禁不起誘惑出售銀行卡

涉嫌違法犯罪被刑拘

犯罪分子利用他們的銀行卡洗錢

最高涉案金額高達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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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水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反詐中心根據九江銀行修水支行反饋其銀行一位客戶樊某旺的異常交易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初步確定樊某旺在實施詐騙行為。在銀行工作人員的配合下,警方成功打掉藏匿于該縣的非法洗錢團伙,涉案人員7名,涉案金額3000萬元,目前抓獲犯罪嫌疑人樊某旺、樊某潘2人,扣押銀行卡6張。

經查,今年7月初,樊某旺在朋友樊某潘介紹下認識“老板”張某,張某問他是否愿意把不常用的銀行卡借給他走賬,并承諾每張卡給予1000元的報酬。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樊某旺一共提供了3張銀行卡給“老板”張某進行走賬。

目前,犯罪嫌疑人樊某旺、樊某潘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近日,八里湖新區公安分局在調查中發現,該局轄區一居民楊某的銀行卡涉嫌幫助詐騙團伙轉移資金。民警立即展開調查,經過對涉案銀行卡的研判和嫌疑人的追蹤,成功在八里湖新區某小區將犯罪嫌疑人楊某抓獲。

經審訊,楊某交代自己偶然機會從朋友徐某口中得知可以通過幫他人轉賬來獲取傭金,而自己手頭又正好緊張,便也想跟徐某要做“業務”。隨后,楊某和其朋友徐某某開始從事幫電信詐騙團伙洗錢的勾當,楊某以0.6%的獲利來賺取洗錢的收益。2021年6月20日至6月25日期間,楊某多次幫助詐騙團伙轉移資金達20余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八里湖新區分局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近日,瑞昌市公安局在調查中發現,瑞昌一男子張某的一張中國銀行卡涉嫌詐騙,隨即對張某的銀行卡調查取證并聯系到張某。張某自覺問題嚴重于8月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據張某交代,他因無業在家沒有收入,想找點路子賺錢,張某的朋友張某文便讓其出售銀行卡進行“跑分”賺錢,隨后還介紹張某認識了田某。

田某知道張某缺錢,便提出讓張某提供銀行卡幫忙轉賬,并承諾張某每轉賬5萬元可以拿800元好處費。面對金錢的誘惑,張某開始為田某“打工”賺錢,從2021年6月起,張某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先后轉賬20余萬元,共非法獲利1500元。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買賣銀行卡有何危害?

1、個人信息的泄露。

不法分子通過網站、聊天軟件等渠道發布高價收購銀行卡的消息,誘導持卡人出售自己棄用的銀行卡,并且要求登記個人信息。如果因為貪圖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不法份子會利用您的個人信息向您身邊的好友實施詐騙。

2、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

銀行卡的出售為洗錢、行賄受賄、偷稅漏稅等非法活動提供了機會。不法分子將得來的財產迅速轉移到買來的多個銀行卡中,加大了警方偵破、追贓的難度。一經發現持卡人涉嫌出售銀行卡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將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3、面臨個人財產司法凍結

不法分子利用買來的銀行卡進行犯罪活動,最終將會追溯到核心賬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通知》,您如果名下有一張銀行卡賬戶涉嫌電信詐騙,那么以您個人名義辦理的所有銀行卡賬戶將會被凍結。并且這會嚴重影響個人信用,而個人信用的好壞直接影響授信額度,貸款的難易程度。征信不良期間將對您生活各個方面造成影響,比如求職、貸款買房、申請銀行卡等都將面臨很多限制。

千萬不要為了蠅頭小利將自己的銀行卡賣給他人也不要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外借小心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來源:修水公安、新區公安、瑞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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