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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怎樣取錢
pos機怎樣取錢
電信詐騙花樣百出,
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
還有因貪婪而助紂為虐者。
今天,魯檢君給大家帶來一則案例: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
但經不住金錢的誘惑,
抱著僥幸心理不同程度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并自以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結果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2018年5月18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一起重大電信詐騙案在桓臺法院公開宣判,該案涉及16個省市43名被害人,詐騙數額近400萬元,張某濤等8名被告人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10年、7年、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
案件
詐騙團伙冒充消防、武警以急需軍用物資為由,虛構生產商實施詐騙,受害人員達43人,詐騙范圍涉及到山東、山西、陜西、甘肅、吉林、河北、江蘇、安徽、浙江、湖北、湖南、貴州、重慶、天津、北京、新疆16個省市自治區,本案詐騙數額達390余萬元。
2016年7月27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張某濤指使被告人馬某釗、王某印、張某嶺通過辦理POS機取款的方式轉移電信詐騙款。被告人馬某釗、王某印與被告人耿某房、陳某、李某強、張某嶺、劉某賓事先通謀,明知其銀行卡上資金系他人利用電信詐騙方式獲取,仍然持所辦POS機結算卡到河南省駐馬店市區、上蔡縣、周口市等地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取現,扣除提成后剩余錢款再逐層轉交給被告人張某濤,并從中分得好處費。
判決
本案被告人分工合作,輾轉各地,多次取現轉移電信詐騙款,其行為均是詐騙犯罪的一部分,而非詐騙犯罪既遂后的下游犯罪行為。因此,各被告人為詐騙分子取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桓臺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張某濤、馬某釗、王某印等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0年、7年、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
魯檢君說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魯檢君提醒
以下行為均構成詐騙的共同犯罪,
大家要認清法律紅線,
自覺抵制網絡詐騙活動。
提供互聯網接入技術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典型案例
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楊某龍(中國電信賓陽分公司裝線工)明知所裝寬帶被他人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的情況下,為獲取人民幣2500元好處費,仍幫助詐騙分子安裝寬帶賬號,并進行維護,致使詐騙分子利用該寬帶詐騙他人財物共計49.9萬元。楊某龍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并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檢察官提醒
莫貪蠅頭利,行將踏錯毀終身!
提供作案場所
根據法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典型案例
2016年7月份,被告人黃某光提供其祖屋給詐騙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詐騙分子在黃某光提供的祖屋內詐騙他人錢款共計2.65萬元。黃某光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并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檢察官提醒
一朝作房東,他朝進牢房!
提供銀行卡等支付結算賬戶
根據法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被告人成某出售銀行儲蓄卡給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詐騙分子利用其提供的銀行儲蓄卡詐騙他人財物共計12.6萬元。成某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后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檢察官提醒
莫存僥幸,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也可構成詐騙罪!
魯檢君想說
違法犯罪的事情做不得,
日常生活我們也要小心謹慎!
來源|淄博檢察(微信號zb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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