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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刷卡時卡朝哪面
編者按
盜刷銀行卡行為頻發,在其中一些進入刑事程序而未偵破的情況下,會產生儲戶起訴請求銀行承擔合同責任的民事糾紛。本文結合具體案情,重點分析判斷銀行在更換新卡時未能認真核查掛失人身份證件、仔細辨識儲戶身份,故未妥善盡到對儲戶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資金被盜承擔責任。而儲戶因存在個人信息保管不力的過失行為,對此也應承擔的一定比例的責任。
曾某訴某銀行牡丹園支行借記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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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9日,曾某在某銀行牡丹園支行辦理借記卡一張,卡號為XX60。后曾某經常使用該卡存款和支取。2012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曾某到王府井支行辦理業務時,得知該卡已被掛失,且卡內10多萬元存款幾乎被全部取出,僅余78.85元。經查,曾某卡內147 198元存款系被人偽造證件在紫竹橋支行冒名取走。而賬戶銀行卡密碼及其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照片)系曾某在某網站交友時泄露。曾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牡丹園支行返還曾某存款本息147 977.82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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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判斷銀行是否盡到對儲戶賬戶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在本案中具體體現為判斷銀行是否盡到了對儲戶身份核查的義務的標準,以及儲戶對于身份信息和密碼保護不當導致自己的銀行賬戶資金被盜取而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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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曾某在牡丹園支行設立了存款賬戶,辦理了借記卡性質的銀行卡,雙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曾某有權享受牡丹園支行提供的各項銀行借記卡的功能性服務,如交易或支付等,但需遵守借記卡使用規程,妥善保管卡片信息和密碼。牡丹園支行應保障曾某的存款安全及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本案中,先是曾某辦理的第XX60號借記卡在紫竹橋支行被犯罪分子非法掛失并更換為第XX79號新卡,后是曾某的存款陸續被犯罪分子利用新卡通過紫竹橋支行柜臺支取、在商場商戶POS機上消費支出和在ATM機上提取。紫竹橋支行在辦理原卡掛失及更換新卡事項上有過錯,具體表現在:第一,紫竹橋支行工作人員沒有認真核查來辦理掛失換卡人出示的證件是否為有效證件。“盧某”出示的居民身份證是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其上注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是18位,而非15位,注明的簽發日期為“2005年3月15日”,按照我國在2003年6月28日頒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4年1月1日之后辦理的居民身份證應該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兩代居民身份證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作為經常接觸、審核居民身份證的銀行工作人員來說,兩處疑點應該引起其注意,從而提高警惕性,出于充分保護儲戶資金安全的角度再作進一步地核實,而不是僅簡單核對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某些信息無差錯就予以辦理;“盧某”出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上注明的有效期限為10年,即2015年3月15日失效,而紫竹橋支行工作人員在個人客戶掛失業務申請書上注明證件失效日期為2016年6月6日,這是何時間不得而知,也反映出工作人員沒有作認真地核查。第二,紫竹橋支行工作人員沒有仔細辨識來辦理掛失換卡的人。犯罪分子李某提到該人是其找來的“盧某”,而非曾某本人,工作人員經聯網核查后得到曾某本人清晰的頭像照片,基于第一條的疑點,更應仔細與“盧某”進行核對,進行進一步的審查。
紫竹橋支行的上述過錯行為是造成曾某的存款被盜取的基礎原因。犯罪分子偽造的曾某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其上信息均真實,并且使用的借記卡密碼也正確,說明曾某沒有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及借記卡密碼,對存款被盜取亦有一定過錯。
考慮到曾某辦理的借記卡系銀聯卡,故紫竹橋支行與牡丹園支行在辦理掛失、更換新卡事項上是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紫竹橋支行基于此事項對曾某所負責任應由牡丹園支行承擔,系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曾某的存款損失數額,朝陽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確認的是148257.33元,曾某在本案中主張的是147977.82元,低于148257.33元,本院不持異議。對于該損失,牡丹園支行基于紫竹橋支行的過錯行為對曾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予以相應賠償。曾某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借記卡密碼,亦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自擔部分損失。本院判令牡丹園支行賠償70%,曾某自擔30%。牡丹園支行基于本案實際賠付的事實,代位取得朝陽法院在(2012)朝刑初字第XX號案件的執行程序中向曾某退賠的等額部分。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牡丹園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曾某十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元;
二、駁回原告曾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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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語
當下銀行卡因其小巧玲瓏、快捷方便逐漸替代了存折,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存取款的主要載體,各大銀行也逐漸增加和豐富銀行卡的功能,使得銀行卡的功用不斷得到擴展,現如今還增加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快捷便利的電子銀行方式。但在銀行卡行業的迅速發展的同時,銀行卡被盜刷案件數量近幾年開始逐漸呈上升趨勢,但由于此類案件犯罪分子多為流竄作案、團伙作案、異地作案,偵破難度較大,破案周期較長,被盜款發還率較低,被害人權益往往無法及時得到保障。而被盜資金的儲戶與銀行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對其存入的資金負有保管義務,故在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但尚未偵破的情況下,儲戶多依據與銀行間建立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起訴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但前提是儲戶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銀行資金系被盜而非本人取走,即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一點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由于銀行卡使用頻繁或辦理了銀行資金變動的短信提醒業務,所以往往能夠第一時間發現自己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在核實相關情況后,多數當事人會持涉案銀行卡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出示銀行卡并制作報案筆錄,同時撥打銀行客戶電話,對銀行賬戶內的資金進行凍結,減少進一步的損失;在進行了上述操作后一般能夠確定,儲戶賬戶內資金被取走非本人所為。
另一方面,對于儲戶個人身份信息及密碼泄露的責任承擔問題。儲戶如依據儲蓄存款合同要求銀行承擔存款被盜的全部責任,則需要證明己方對密碼等個人信息的泄露不存在過錯,或者合同的相對方即銀行對自己銀行卡密碼等個人信息泄露存在過錯。根據領卡合約,銀行卡的持有人是銀行卡密碼的唯一持有者,銀行及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戶保管密碼,故銀行并不掌握客戶的密碼。所以案件審理中儲戶證明自己對銀行卡密碼泄露不存在過錯的難度較大;由于銀行本身不掌握持卡人密碼,儲戶證明銀行對己方持有的密碼泄露存在過錯,在證明難度上也比較大。本案中儲戶對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密碼泄露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但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儲戶個人并不知曉個人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密碼是何時何地泄露的。所以,針對在當下銀行卡普遍使用、信息網絡時代個人信息較為容易被他人獲取的情況,廣大儲戶應提高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和被他人輕易獲取,同時銀行積極盡到審查義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銀行系統的安全性,保障儲戶賬戶資金安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本期責編:焦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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