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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攜帶的小pos機
近日,劉姓女子在上海火車站進行安檢的時候,安檢員發現其攜帶的藍色行李箱內裝有2部POS機,后經警方訊問,劉某交代稱生意失利,向數位朋友借來信用卡,專門用于POS機套現,民警又從其錢包中發現了他人的信用卡11張。
民警訊問后,劉某認為事情不大,就借故要離開,但警察卻告知,劉某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頓時劉某放聲大哭,那么劉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眾所周知,信用卡是銀行經申請人的申請,銀行經過大數據的審核,發給申請人用于消費的貸記卡,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費,嚴禁出借、套現。
劉某已經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何為數量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如何量刑?我國刑法第177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劉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1張,已經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屬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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