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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匯pos機過戶
中匯pos機過戶
作者 | 姜新錄
近日,上市公司A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股東提供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券過戶登記確認書》,關于本次存續分立的相關股份過戶和登記手續已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完畢。本次分立中,A公司的股東甲集團分立成為甲集團(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在分立過程中,甲集團需要將持有的部分A公司股票過戶到新設公司。那么在將上市公司股票過戶時,增值稅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財稅〔2016〕36號提到,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由于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上述文件僅列舉了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并未提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金融商品等。因此,現行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征管中常有爭議。很多人認為,在重組過程中,納稅人將除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資產過戶,需要繳納增值稅,甚至包括未到期的理財產品。
那么,分立過程中的股票過戶能否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的股票無償轉讓政策呢?我們認為,雖然目前40號公告并未對“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行為進行定,但分立中相關方將資產過戶到新設公司,取得了新設公司的股權,屬于有償轉讓,因此也不能適用40號公告。
我們認為,借鑒“TOGC”規則(Transferof a business as a going concern),即“持續經營前提下的業務轉讓”,對符合“持續經營前提下的業務轉讓”行為,不論是貨物、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還是其他無形資產,都是企業整體資產的組成部分,均應該不征收增值稅。而且,由于企業整體資產的價值并不等于企業單項資產價值的簡單相加,如對單個資產征稅,如何定價也是問題。
當然,我們呼吁有關部門盡快明確此問題,以避免稅企爭議,增加企業重組中稅務事項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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