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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陽pos機刷卡銀聯采購批發
銀行卡還在
卡里的錢卻不翼而飛
除了抓狂,我們還能做什么?
怎樣和盜刷風險說再見?
男子藏私房錢,將銀行卡交舅舅保管。突然傳來國外刷卡消費短信,男子忙找銀行理論。誰該對被盜刷的存款承擔責任?
不久前,羅天來到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辦完后,羅天順路去到舅舅王大風家里。
“老舅,上次跟你說的事,嘿嘿,你就幫幫我吧!”
“你小子,你瞞著老婆偷偷攢私房錢,你還拉我下水。”
“你知道我家那媳婦太精明了,不管我藏在多隱蔽的地方都會被她翻出來,我也是沒辦法嘛…所以,這張存私房錢的卡您就幫我保管著,你們公司有啥理財產品您也幫我買些,密碼是9090950。”
“你喲,聰明勁兒都用在了這些歪門邪道上,咋得了哦!”
羅天本以為這樣高枕無憂。可不久后的一天,羅天的手機突然收到了一條短信:
羅天嚇了一大跳,以為是舅舅王大風去了韓國旅游,用自己的卡消費,于是趕緊在微信上聯系王大風。
羅天和王大風著著急急地來到銀行理論,要求銀行為自己的損失承擔責任,但銀行卻表示,是羅天沒有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泄露了密碼,造成了盜刷。雙方難以協商后,羅天到法院起訴了銀行。
法院認為,羅天案涉銀行卡于2017年4月29日在韓國刷卡消費203604.72元,同日羅天舅舅王大風向派出所報案。從地域及時間上分析,案涉交易應為他人持偽卡進行的交易。銀行負有保障儲戶銀行卡交易安全的義務,羅天的借記卡信息被盜取及銀行卡被復制,銀行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羅天雖存在將銀行卡交付他人使用的情況,但不能完全免除銀行的責任。根據增加銀行卡使用風險的情況,酌定羅天自行承擔損失的30%,銀行承擔7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羅天支付偽卡交易損失的70%,即142604.70元;二、案件受理費4356元,減半收取2178元,由羅天負擔678元,銀行負擔15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期嘉賓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庭長 吳爽
案件解讀
隨著銀行卡的廣泛使用
銀行卡被制成偽卡造成盜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中,法院最終判定
持卡人羅天與發卡銀行按3:7的比例
承擔偽卡交易的損失
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
本案中,持卡人、銀行雙方都沒有提供有力的完全免責的證據,因此,法院判令雙方按照過錯比例分擔卡內資金損失的責任。銀行方面承擔銀行卡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實際持卡人使用人及銀行卡在國內,消費行為在國外(韓國),因此可以判定銀行卡被偽造與銀行卡密碼泄露是導致羅天資金損失的直接原因,那么銀行應當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羅天有將銀行卡出借他人使用,違背了借記卡開戶協議中明確約定的,借記卡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賣。因此,羅天不僅有主觀故意的過錯,而且違反了雙方關于借記卡開戶協議規定,所以應當承擔責任。同時還應考慮到借記卡的屬性,借記卡內的資金應當是合法開卡人的自有資金,主觀上沒有希望被人盜用的愿望,不會故意將密碼告知他人。因此對銀行卡被盜刷沒有主觀惡意。
本案中,持卡人羅天的責任
在于將借記卡交由其舅舅使用
違反了借記卡開戶協議規定
所以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法律上規定了哪些關于持卡人的過錯?
依據銀行卡合同的約定,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其密碼的義務。此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在履行銀行卡合同過程中,持卡人負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持卡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應認定其具有過錯。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持卡人具有過錯:
(1)擅自出借、出租銀行卡給他人使用;(2)隨意將交易密碼告知他人;(3)在安全保護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使用網上銀行系統,致使銀行卡信息和銀行卡賬戶交易密碼被他人竊取;(4)在有他人在身邊的情形下不加防護地輸入密碼信息;(5)輕信利用短信群發器向不特定的社會群體發中獎或消費確認等虛假信息,導致銀行卡信息和賬戶交易密碼被犯罪分子竊取:(6)輕信犯罪分子以需要通過電話聽取持卡人卡內余額證明持卡人資信能力的說法,違反常規多次輸入卡號及交易密碼致使竊取上述信息;(7)在銀行卡丟失后,未及時進行掛失;(8)其他可認定持卡人未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形。
在銀行卡盜刷糾紛中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銀行卡偽卡盜刷的情形有兩種,即偽卡交易和盜用銀行卡信息網上消費轉賬。此案事實上屬于盜用銀行卡信息的情形。此類糾紛中,持卡人需要實現三個層次的舉證責任:
第一層次,持卡人需提供銀行卡等證明與發卡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的事實;第二層次,持卡人需提供報警記錄、異地或跨境消費記錄等證明存在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第三層次,持卡人需證明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即持卡人無過錯或證明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于羅天將借記卡交由他人使用,擴大了借記卡信息知曉人范圍,增加了借記卡使用風險,亦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發卡行應當對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減輕和免除責任進行舉證。一般提供對賬單、簽購單或監控錄像等證據證明其關于案涉交易系真卡交易或授權交易,并證明持卡人對信息泄露存在過錯來減輕或免除責任。
因此,銀行為羅天提供借記卡服務,就應確保該借記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并加以使用。銀行作為銀行借記卡的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理當承擔偽卡的識別義務。偽卡盜刷行為的發生說明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交易系統存在技術缺陷,故銀行也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不法分子盜刷銀行卡的手段
層出不窮、防不勝防
持卡人應如何規避用卡風險?
想要有效的規避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更換銀行卡,將磁條卡煥成芯片卡,目前各大銀行均在推廣使用芯片卡,芯片卡從信息保存,克隆難度等方面都更具有安全性;減少使用儲蓄卡消費,養成儲蓄、消費分離的習慣,從而減少大額存款被盜風險;
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不要交給他人使用或告知他人密碼,提高對釣魚網站、不安全鏈接、詐騙電話的警惕度,不在不安全環境下輸入密碼,避免信息泄露;開通短信提醒功能,隨時關注、隨時掌握資金變動情況,提高反應速度,防止損失擴大。
如果不幸遭盜刷
怎樣處理才能盡可能
減小損失、保存證據?
第一步,緊急采取措施證明本人以及本卡不在交易現場。可找到最近的ATM機進行取現,或到附近的商戶通過POS機消費一筆,證明本人及銀行卡的具體位置。
第二步,緊急聯系銀行,辦理掛失,防止之后持續發生盜刷行為,辦理時,把發生盜刷的時間、地點跟銀行問清楚,如涉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立即電話聯系控制款項劃出;
第三步,及時報警,告知公安機關。向辦案人員出示銀行卡原卡,取得報案回執或受案通知書等文件,是之后申請賠償盜刷損失的重要證明。
一方面,銀行應該提高偽卡盜刷風險防范技術能力,網上交易系統、交易終端的卡片識別能力,減少偽卡交易操作成功的可能性。加速銀行卡的更新換代和技術完善,全面升級芯片卡取代磁條卡。加強異地交易監控,建立異常賬戶追蹤系統,及時對持卡人進行異常交易提醒。
但銀行卡被盜刷,不能只靠銀行單方面做好安全保障,還需要持卡人共同的應對層出不窮的犯罪手段。與其公安機關的事后補救,難以挽回損失,還不如在源頭上,銀行和持卡人各盡安全責任,減少盜刷案件的發生可能。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責任編輯:譚浩 編輯:蓋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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