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戶申請刷卡掃碼pos機,縮短預售金監管周期 非住宅項目納入監管

 新聞資訊2  |   2023-06-21 09:49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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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天津市商戶申請刷卡掃碼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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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天津住建委官網發布“社會征求意見”公告。內容顯示,《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津政辦發〔2016〕54號)即將到期。近日,天津市住建委會同相關部門將原有政策進行了修訂,擬定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以下為全文: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津政辦發〔2016〕54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促進項目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收到比較好的社會效果。《辦法》將于2021年8月到期,為更適應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需要,我中心在與企業座談、問卷調查等廣泛調研基礎上,對《辦法》修訂工作進行多次專題研究,形成《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修訂建議稿),并按程序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共收到建議3條,采納1條。現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01 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

為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考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已滿足入住條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畢,故將解除監管節點前移,由“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調整為“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縮短監管期限,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02 擴大不納入資金監管項目范圍

按照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明確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還遷安置住房或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的項目不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03 非住宅項目納入監管

鑒于非住宅項目在銷售管理、施工建設等過程中同住宅項目一致,為更好的發揮預售資金監管作用,保護購房人與施工單位利益,刪除《辦法》第二十四條“獨立占地的非住宅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自行提取預售資金”,將非住宅項目一并納入預售資金監管。

04 增加資金交入監管賬戶途徑

為進一步促進商品房交易,方便企業和購房人簽約,結合當前電子支付的廣泛應用,在原有的網點柜臺、資金監管專用POS機交款的基礎上,增加網銀轉賬方式,便于購房人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05 優化資金撥付流程

為優化營商環境,減少企業辦件環節,刪除深基坑節點并將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節點調整為取得銷售許可,明確預售項目取得銷售許可證后,即可提取該節點的監管資金,無需再進行現場查看并提交首層室內地平標高節點證明,減少企業提供要件及審核流程。

06 明確未網簽退款流程

為方便開發企業和購房人辦理未網簽退款手續,減少人員往返,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07 增加對于資金扣劃后的處理

根據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增加資金扣劃后企業責任條款,如相關部門扣劃監管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以保證項目后續建設,切實發揮資金監管作用。

08 調整主管部門及監管機構名稱

根據實際情況,將原主管部門市國土房管局調整為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原監管機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調整為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還遷安置住房或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的項目不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第三條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是本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統稱資金監管機構)。其中,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市除濱海新區外區域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事務服務中心負責濱海新區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市住建委可以委托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轄區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資金實行全程監管,監管資金應當用于該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監管資金標準由市住建委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調整。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止。

第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絡信息化管理。

第七條 具備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配合資金監管機構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后,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時,應當選擇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銷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并由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開戶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監管項目的名稱、坐落位置;

(三)監管賬戶名稱、賬號;

(四)監管項目范圍;

(五)監管資金使用節點;

(六)監管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監管賬號等開戶相關信息的,應當到資金監管機構、商業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資金監管機構通過監管系統計算出監管資金額度并實施全程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第十三條 監管資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可增加“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撥付監管資金:

(一)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的,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40%。

(二)完成主體結構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可以申請使用剩余監管資金。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完成“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5%;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完成“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和“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分別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0%和60%。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銀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的,應當按節點向資金監管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可直接申請該節點監管資金;

(二)主體結構驗收,提交主體結構質量驗收證明;

(三)竣工驗收,提交竣工質量驗收證明;

(四)竣工驗收備案,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6層以上(含6層)17層以下(含17層)的建筑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資金使用節點、18層以上(含18層)的建筑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資金使用節點的,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文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節點監管資金前,應當由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工程形象部位進行現場查看,現場查看應當在受理之日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監管資金,資金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應當依據資金監管機構出具的同意撥付證明和傳輸的電子信息,于當日撥付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資金支付給項目工程建設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所轄開戶行監管賬戶內的相關信息匯總后,提供給資金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余部分監管資金。

第二十一條 應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繳入監管賬戶的資金不符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資金監管機構出具的資金沖正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沖正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可申請解除監管,資金監管機構于受理之日后2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的,商業銀行有義務證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資金監管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扣劃資金。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暫停其資金撥付、關閉該項目網上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功能;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一)未按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

(二)未按規定將項目工程建設資金支付給相關單位;

(三)未按規定將房價款退還購房人;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濱海新區范圍內由濱海新區住建委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戶行未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及時入賬、撥付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擅自撥付或者挪用資金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追回款項,資金監管機構暫停與該違規銀行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委制定。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建筑設計規范、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市住建委可以對監管資金使用節點和相應資金使用額度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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