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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pos機能刷卡到股東賬戶嗎
案情簡述
2018年5月26日,張某華(出借人、甲方)與XX科技公司(借款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6022736)一份,約定:甲方自愿將人民幣100萬元整出借給乙方。借款利率為每月利率1.5%、月分紅2.5%,乙方按月支付甲方利息及分紅。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利息、分紅,乙方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承擔違約金,如甲方提起訴訟,乙方應承擔因其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同日,張某華通過POS機刷卡方式給付XX科技公司100萬元。XX科技公司向張某華出具《收款憑證》一張,XX科技公司在收據上加蓋財務專用章。
另查,XX科技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成立,劉某明為XX科技公司股東,出資比例100%。
律師說法
關于借款本金。XX科技公司以經營需要為由向張某華借款,張某華同意并向XX科技公司給付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并就借款相關事宜達成一致,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現XX科技公司未依約按時向張某華償還借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張某華要求XX科技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關于逾期還款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明確約定,XX科技公司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利息、分紅,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承擔違約金。現XX科技公司未按期償還借款,應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張某華要求XX科技公司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關于股東劉某明的連帶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劉某明為XX科技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投資比例10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劉某明未提交證據證明XX科技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對XX科技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張某華要求劉某明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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