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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查詢余額收費嗎
來源:正義網
案情:鄒某將自己辦理的POS機(內含銀行卡一張)以每年4000元的價格出租給鄭某,鄭某又轉租給陳某,用于其經營的商貿行日常刷卡業務。后鄒某反悔,通過銀行客服熱線將卡掛失。過了幾天,鄒某到銀行補辦新卡,發現卡內有余額39.8萬元,便將余額悉數取出用于還債及消費。陳某發現錢款丟失,通過鄭某多次聯系鄒某無果,遂報案。
圍繞該案定性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侵占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盜竊罪。筆者支持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不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鄒某將POS機出租給他人使用,便已經喪失占有、使用等權利,POS機卡內余額的所有權、占有權都歸承租人所有,鄒某提取的39.8萬元不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本案不構成詐騙罪。基于鄒某系POS機機主和賬戶戶主的身份,銀行將卡內余額給付鄒某,不存在被欺騙的情況。
本案關鍵在于判斷鄒某取走39.8萬元的主觀故意、占有狀態及是否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
一、鄒某補辦新卡后,發現卡內有余額,并未聯系承租人鄭某問詢卡內余額的歸屬問題,而是直接取錢用于歸還債務及消費,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銀行卡內余額應歸承租人陳某所有及占有。鄒某掛失銀行卡之前,用于刷卡的POS機及銀行卡均在陳某手中,陳某用于經營活動才產生了39.8萬元余額,對其具有占有權、控制權。鄒某將空機和卡租給他人,因出租關系無權支配POS機和卡內產生的錢款。鄒某掛失補卡取錢的行為屬于轉移他人對財物的占有,符合“非法占有”的要件特征。
三、鄒某取錢的行為屬于秘密竊取。盡管行為具體發生在銀行柜臺等公共場所,但盜竊罪的秘密性具有相對性,對鄒某取錢的行為,陳某并不知情也無法阻止,符合“秘密竊取”的法律特征。
(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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