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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春安裝pos機
長春安裝pos機
近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公布2019年十大消費維權案例。
案例1 114.5萬元購買的二手路虎車
竟然是一臺事故車輛
消費者訴稱:
2019年12月初,市消協接到于女士投訴稱:2017年9月11日,在某二手車車行看車,店里工作人員向其介紹一輛路虎車,承諾此車無大事故、無水淹、無違章及經濟糾紛。
于女士當日上午就在二手車車行的poss機刷卡人民幣114.5萬元購買此車,車行負責辦理過戶手續。2019年11月份,消費者想把此車賣了再買一輛新車,在一家名車店評估此車的價值時,工作人員發現此車是出過大事故的車輛,評估顯示事故火燒、水泡等級是R級(最低級),重要部件評級C級(最低級)制動系統1.5分(1星半)。也涉及到車的懸掛系統、氣囊及氣囊組件、發動機、車門、大燈、減震、保險杠、倒車鏡、風擋玻璃、內飾、鈑金更換、修復等等。經核實此車第一購買人是2016年4月買的,在2016年11月出的事故,2017年3月1日花費40多萬元修理此車輛。2017年6月左右更名到鴻遠二手車車行的一名工作人員名下。而消費者買車時間是2017年9月11日,車輛行駛里程是2萬多公里。在發現問題后,消費者才知道上當受騙,便到市消協投訴,要求二手車車行退車并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后,當日就聯系二手車行相關人員,就銷售中承諾“此車無大事故、無水淹”問題開展調查,并就消費者所投訴問題若屬實應承擔責任進行說明,二手車行工作人員說核實后給出解決方案。在此期間,鴻遠與購車者進行溝通,說可給換車,但消費者最低底線是堅持要求退車,由于消費者急于購新車,在幾次協調后二手車行給消費者退車。
法律依據:
《消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協點評:
本案中,經營者掩蓋車輛真實信息,利用虛假信息欺騙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同時,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害,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案例2 凈水器產生大量廢水正常嗎?
消費者訴稱:
2019年10月,消費者李先生等人,在自家小區看到長春某品牌家電工作人員通過播放產品宣傳錄像、贈送金等方式宣傳銷售揚子沃特凈水器,商家為了證實凈水器品質和功效,讓消費者取來自家燒的開水同凈水器過濾后的水效果進行比對,消費者看到比對后覺得凈水器值得購買,李先生便動員兩位鄰居以每臺2880元價格一起購買3臺。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消協工作人員調查,廠家客服表示,凈化過濾水過程肯定要有廢水,正常廢水率應為1:3,就消費者反映問題會馬上與代理商聯系核實。隨后某品牌家電直接聯系消費者,讓其去店里解決,市消協詢問經營者如何解決,經營者表示,可給退貨,但已經用過了需要扣除安裝費,市消協工作人員指出,消費者投訴反映廢水問題如果屬實,應屬于商品質量問題,就應該無條件給消費者所購機器全額退款,經調解,該品牌家電將消費者購買3臺機器給予全額退款。
法律依據:
《消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消協點評:
本案中,經營者沒有如實介紹產品性能和內在質量狀況,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此外,該品牌客服所說的廢水率為1比3及消費者在使用中廢水情況,不符合國家GB34914—2017反滲透凈水機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標準,按照法律規定應無條件給以退貨。
案例3 “醫療整容”不要只聽介紹說的好 當心風險
消費者訴稱:
2019年1月21日,長春市消協受理翟女士與某醫療美容外科門診部,因自體脂肪填充術問題引發的糾紛投訴。
2018年3月9日,年輕的翟女士在該門診部花費11000元,做面部自體脂肪填充術,想讓自己面目更完美些。手術前,院方介紹說:“一次成型,術后面部輪廓會變得非常柔和圓潤等”。門診部從她身體取脂肪做面目填充,但術后因額頭填充過多導致太陽穴僵硬毫無美感,且蘋果肌、下巴等部位都沒有改變。門診部稱是翟女士自身原因并不是醫生技術問題,在門診部的勸說下,消費者又花費了5500元進行二次填充手術,但術后仍未得到改善不說還不如未做整形前。隨后消費者再次找到院方要求退款并進行賠償而遭到拒絕。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調查發現,消費者本人否認在醫療整形合同上簽字;工作人員要求該院出具醫療整形美容資質、醫護人員相關資質及手術整形合同等材料時,該門診部以老板出差,營業執照、執業醫師證明等相關資質都鎖在保險柜里別人拿不出來為由未能提供。隨后市消協又多次電話催促該院盡快提供材料,配合解決消費者提出的問題。同時,市消協再一次下達調查調解通知,但雙方均未到場,經了解,雙方約好不到消協而自行和解。之后消協工作人員再次通過電話詢問和解情況時,消費者不愿透露具體和解內容,只說很滿意,最后得知門診部退回費用8000元。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消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消協點評:
本案中,由于經營者拒絕提供資質證明和醫療美容合同,無法知道經營者是否具有醫療美容資格。最后,雙方自行和解。在此提醒消費者,在做醫療美容之前,要充分了解經營者是否具有醫療美容資格,醫生是否具有職業資格,在簽訂合同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案例4 母嬰月子中心突然關閉交付“坐月子”款難退回
消費者訴稱:
2019年5月,消費者郭先生投訴稱,2019年2月18日其和妻子在吉林省某母嬰護理服務公司預定6月中旬在該公司坐月子,并簽訂服務合同,預付“坐月子”全款25800元。3月12日,發現該公司已經關閉。
隨后消費者與母嬰護理服務公司聯系人取得聯系,聯系人稱該公司已倒閉,可以退還預付款,并口頭約定4月15日退款。但直到2019年4月28日仍未退款。
無奈到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在有關部門調查過程中,某母嬰護理服務公司聯系人稱她本人無法承擔退款,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退款。隨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又嘗試聯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一直拒接電話,通過其他途徑也無法與該法定代表人取得聯系。消費者無耐又到市消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在消協工作人員與母嬰護理服務公司聯系人溝通中,聯系人說可將郭先生愛人所交的款轉到其他母嬰會所,由該會所給提供服務,但該會所的答復并沒有接到轉過來款項。工作人員又多次與被投訴方溝通敦促盡快履行退款責任,最終在2019年5月30日,郭先生收到被投訴方退回的全部預交款。
法律依據:
《消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
消協評析:
本案中,由于母嬰護理服務公司倒閉,無法履行合同約定,按照法律規定應予以退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
案例5 因領取一份禮品就購買了能很快“升值”的收藏品
消費者訴稱:
2019年6月4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接到一位金姓老人的投訴,稱與長春某商貿有限公司因購買第四套人民幣與承諾不相符要求退貨產生糾紛。
2019年4月6日,金姓老人突然接到電話,稱是某經典商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她可以到公司領取一份禮品,老人當時沒有想到更多問題,在家也沒什么事,便坐公交車前往。
到公司以后,銷售服務人員開始對老人宣傳第四套人民幣能夠升值,老人聽聽并沒有動心,并且也沒帶那么多錢,帶著禮品就回家了。幾天后,該公司一直打電話催促老人來買第四套人民幣,最后承諾過完“五一”節第四套人民幣就“下架”了,而且很快就能升值。老人信以為真便選擇了購買。幾天后,銷售人員再次給老人打電話勸說其還得再買第三套人民幣,這樣搭配著才好賣,老人考慮到“升值”,就又購買了第三套人民幣,老人前后花費55800元購買了共計6套人民幣。
2019年5月1日后,老人一直關注著這6套人民幣是否增值,結果是始終沒增值,才感覺事有蹊蹺,覺得自己上當了,本來就沒有什么積蓄,便要求退款,協商多次均遭到拒絕便投訴到消協。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市消協第一時間與經營方負責人取得聯系,指出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以“增值”誤導消費問題,銷售公司答復說會與老人進行溝通解決,6月10日消費者來到消協,稱已經退還38400元,剩余的17400元,會在6月底前退還。后經工作人員了解,剩余款已全部退還。
法律依據:
《消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協點評:
本案中,由于經營者利用虛假信息誤導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致使消費者財產受到損害,按照法律規定,應予以退款、賠償損失。
案例6
經營地址變更消費者要求退費遭遇門檻
消費者訴稱:
2019年5月23日,20余名消費者來到消協投訴稱,某美容理療減肥生活館原經營者將店出兌,新店主由于房租問題,將經營地址進行了變遷,因新的經營場所位置較遠,而且場所面積較小,各類設施尚不完善,為此20余名消費者多次要求退款,初始店方推脫不給退款,后在消費者要求下同意退款,但在退款中,因為在20余位要求退款人中有花640元辦理的年卡,也有花1000元辦的年卡,由于店方只同意按640元底數退款雙方發生爭議并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經營者不否認消費者投訴事項及事實。工作人員告知經營者應承擔由變更地址,無法履行合同的退款責任。經調解,因所花費金額不同,剩余費用不同的原因,消協建議分別進行核實退款,就此雙方達成一致,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近2萬元。經了解,該店共辦理會員100余名,剩余仍想退款的消費者,工作人員責成經營者于兩天內予以退款,經核實已全部解決。
法律依據:
《消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消協點評:
本案中,由于原經營者的出兌店面,新的經營者變更經營地址,致使雙方約定的服務無法履行,按照法律規定應給與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案例7 電費到底應該怎樣收取
消費者訴稱:
2019年9月,某小區十三位消費者向二道消協投訴該小區物業代收電費時隨意加價收取電費的糾紛。
因該小區只有高層和低層兩棟樓,一直由物業帶收電費,但物業向一期(低層居民樓)業主收取電費1.0元/度,向二期(高層居民樓)業主收取電費0.6元/度,均是民用電,投訴人質疑物業存在亂收費、亂定價,與長春市民用電費價格不符,小區居民與物業溝通無果向消協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消協工作人員調查,消費者反應問題情況屬實。經調解,小區物業與業主委員會達成一致,依據《物權法》規定,因公共照明、設備設施用電等原因,商定一期按0.7375元/度,二期按0.5424元/度收取,從2018年10月開始退還多收電費,現在已完成全部退款。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要看小區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業主居住的本幢樓房的樓道照明,其照明電費由本幢樓房的所有業主分擔。
消協點評:
本案中,可以看出物業公司在收取公共照明用電時,沒有與業主約定。按照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應與業主約定,簽訂合同。
案例8 房屋公攤面積宣傳與實際不符消費者退款難
消費者訴稱:
2019年5月,消費者陳先生在吉林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售樓處看房。銷售顧問向其介紹了一套46.28㎡的商住兩用房。承諾該房公攤面積為29%,告知消費者房源緊張,必須先交全款才能簽訂購房合同,消費者便全款交付購房款共計42.6767萬元。
交款后,銷售顧問帶領陳先生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陳先生發現購房合同中寫明的公攤面積為31%,與交款前銷售顧問承諾的29%不一致,消費者提出質疑,銷售顧問承認說的有誤,消費者便沒有在合同上簽字并提出不買此房要求退款。經營者雖然同意退款,但遲遲不予履行,消費者等待近半月,始終稱在走流程,并強調想退款就得等,并且不能承諾退款時間,消費者認為商家故意拖延退款,協商無果進行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市消協針對消費者投訴問題與開發商進行核實,情況屬實。開發商表示,退款需要走流程,所以無法確定退款時間,經過消協調解,開發商在3天內,將全款退給消費者。
法律依據:
《消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消協點評:
本案中,經營者利用虛假信息,促使消費者進行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在消費者發現問題后,拒簽合同,及時要求退款,但經營者遲遲不履行退款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經營者應及時給與消費者退款。
案例9 花大價錢在 生活美容館“治病”不見效果 退費難
消費者訴稱:消費者稱,原在某美容館做生活美容,此后該美容館被某養生會館(以下簡稱“養生館”)收購。
2018年10月,消費者在“養生館”做美容時隨意說最近腿麻,美容服務人員表示:該店有一位從南方來的崔教授在店內巡診,他有一套八大淋巴排毒和洗髓術治療方法,將一位八十多歲的老太太從輪椅治到能自如上下樓,可讓他給你檢查一下”。
隨后 “崔教授”利用儀器檢測消費者腿部,不知為何原因腿部便出現很多黑色物質,崔教授稱是消費者身體毒素太多,腿麻就是毒素多造成的,可先免費體驗一次“八大淋巴排毒和洗髓術”項目,幾次治療后就會好,消費者信以為真,從2018年10月到2018年底先后交了15萬,但治療2個月,也沒有改善腿麻的癥狀便提出退款,在要求退款過程中,消費者在醫院又診斷出腦血栓的病癥,2019年3月,養生館又以兩個“北京301醫院的周董和李董”專家的身份給消費者做檢查,先后以“病情嚴重,不治就死路一條”、“不死也得癱瘓在床、老年癡呆”等言語刺激消費者,并告知消費者必須增加做“腦垂體及甲狀腺、性腺(卵巢)保養、一丘四體和溶血栓”等項目才能好轉,可給予一定折扣說法多次進行“洗腦”,在消費者提出沒有錢做項目時,養生館負責人表示“消費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們不能見死不救可幫助墊付”,這期間消費者得知她已先后欠下40多萬元的債務。
此后,養生館服務人員又以“負責人為了幫他治病,也是向朋友借的錢幫她墊付,讓消費者馬上想辦法還錢,否則負責人會在朋友面前失信等言催促消費者還款”,迫使消費者同意辦理多張信用卡,由于消費者不懂如何操作,服務人員便用消費者手機從拍拍貸、360借條、花唄、借唄等軟件進行貸款、借款后直接轉到某“養生館”賬戶中用于支付項目治療費,消費者索要消費憑證時,店方卻以各種說詞拒絕向消費者提供消費憑證,消費者最后通過電子交易記錄計算出共計消費51.14萬元。
經過多次養生館所謂治療,消費者腿麻的情況根本沒有好轉,這才覺得自己上當了,而且又背上如此高額的債務無力償還,使其精神受到影響,甚至對生活產生絕望,曾先后多次要求退款,但該養生館堅決拒絕退款。消費者投訴到某監管所,養生館當監管所工作人員面表示同意退款,但將消費者哄騙投訴場所,又以贈送50多個套盒已全部開封使用,告知能退的錢已所剩無幾,消費者無奈又求助于消協。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針對問題開展調查時發現,該養生館并不具備醫療咨質,讓提供醫療專家及檢查設備有關材料也沒有提供,在工作人員多次催促努力下,在最后一次調查調解中該養生館負責人同意給全部退費,需核實交付款賬目履行退費。后工作人員得知,最終消費者簽字同意退回經費20余萬元。
法律依據 :
《消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消協點評:
本案中,養生館利用消費者身體情況,通過虛假信息誘騙消費者接受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按照法律規定,經營者應退回服務費用或賠償損失。提示消費者,養生館不治病,有病看醫生。
案例10 產權年限信息出入大消費者要求退費受阻
消費者訴稱:
消費者在58同城上看到某房屋中介發出的某小區有出售房屋信息,于2019年5月23日在看過房屋后通過某房屋中介購買了該房屋,在當日交給某房屋中介2萬元房屋定金,4萬元房屋中介費。
此后,消費者發現該房屋實際產權年限和出售信息標記的不符,58同城上寫的是70年,實際是50年。而且房屋是倒賣房,原房主于4月份賣出,經裝修后出賣,該次買賣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是進行的公證。消費者認為產權年限信息出入太大,而且倒賣房價格會有水分,便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回所交取房屋定金及中介費未果。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對58同城上發布的房源信息及雙方簽定購房合同等進行了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經過多次同中介協調最終全部退回了定金和中介費。
法律依據:
《消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消協點評:
本案中,經營者提供的信息與實際不符,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法律規定,經營者應承擔退款義務。在此提醒消費者,網上購物,要核對信息的準確性,要與實際情況進行比對,之后再確定是否購買,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來源:新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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