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盜刷3000萬,盜刷男友37萬分手費

 新聞資訊2  |   2023-06-24 11:13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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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盜刷3000萬

pos機盜刷3000萬

時間:2019年11月26日

地點: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案由:盜竊罪

案情:男友送給李某一只名牌包,李某懷疑不是正品,結果兩人分手。分手當晚,李某刷走了男友銀行卡里的37萬元,為掩飾自己的行為,她還偽造了一份“分手合約”,稱這筆錢是男友給其的分手費以混淆事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李某與左某相識于酒吧。認識沒幾天,左某生病住院,李某聞訊到醫院精心照料,一來二去兩人便產生了感情,確定戀愛關系之后很快同居。

2018年4月的一天,為了哄女友開心,左某買了一只名牌包作為禮物。李某拿到包后反復查詢,起了疑心。根據她的經驗,這只包是假貨,左某可能被人騙了。她不斷質問男友,包是在哪里買的?是不是正品?兩人爭執了起來,一氣之下左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二話不說簡單收拾了幾件衣服就回了自己家。

回家后冷靜了兩天,她想起男友曾經許諾給她10萬元錢,還要帶她一起去日本旅游,如今稀里糊涂分了手,一分錢也沒拿到,李某有些后悔,于是趕回左某家想復合。沒想到,前男友的家門怎么也敲不開。李某叫來了開鎖師傅,這才進了屋。

再次見面后,左某堅持要分手。在收拾行李時,李某發現左某的錢包壓在枕頭下,里面有一張銀行卡,剛好密碼她知道。李某拿上自己平時做生意用的pos機和銀行卡,悄悄躲進了廁所,一口氣刷走了10萬元。刷完后李某開始害怕,她擔心男友發現了會報警,干脆將錯就錯,以“性格不合,決定分手”為由,擬定了一份“分手合約”,雙方簽完字,就算正式分手了。

左某沒想到,這竟然是個“坑”。李某偷偷帶走了左某的手機、護照、錢包以及銀行卡,到家后她如法炮制陸續刷了27萬元,并在已經簽好字的“分手合約”上偷偷加上了“予以補償37萬元人民幣”等字樣。

發現銀行卡不見后,左某立即報了警,到了銀行一查,發現卡上少了37萬元。等到回過神來再次聯系李某,對方卻咬死不肯承認。等到警方趕到時,李某心存僥幸,試圖用這份“分手合約”混淆事實。

庭審現場

“就是為了氣他,沒想到觸犯刑法”

“當時只是想氣氣他,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認罪,并稱其通過POS機刷卡的方法將左某銀行卡中37萬元轉入自己賬戶中,之后用于歸還購房貸款。她陳述說:“我刷卡轉賬按理說他是知道的,這錢是給我的分手費,再說我本來也是要還給他的。主要是他的態度太差了,我希望他的態度好一點,或者我們倆可以和好,我就會把錢還給他。”至于拿走的手機、錢包、護照,李某說都是“誤拿”的,單純為了“氣他”。

而在被害人左某看來,李某的行為完全是有預謀的。“她拿走的就是我銀行卡綁定的手機,銀行發送的確認驗證碼等信息也是發到那部手機上,有這些東西,她就可以百分百拿走我卡里的錢。”左某表示,即便他發現錢包不見了,也無法第一時間掛失凍結賬戶,“我覺得她都是計劃好的”。

關于“分手合約”,被告人李某供認,她刷完錢后害怕了,怕左某報警,就寫了一張“分手合約”字條,“我說只要他簽了字,就一刀兩斷,左某就簽字了。”

據被告人李某陳述,合約上最后一句“予以補償李某370000元人民幣”,是左某簽完名字,她回到自己家中添加上去的。被害人左某也陳述:“我是簽了字,但關于補償錢的字跡肯定沒有,有的話我也不會簽。”

“偷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不算犯罪”

庭審期間,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通過POS機刷卡的37萬元不能認定為盜竊,因為其與左某是情侶關系,而且李某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她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來源。同時,還提出被告人李某無前科劣跡,系初犯;本案是臨時起意、具有偶然性,案發后積極退款、返還財物;雙方系情侶并長期同居,應認定屬于家庭成員,偷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一般不認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酌定從寬。

法庭查明事實表明,被告人李某在將錢轉入自己的銀行卡中,次日就將款項用于償還其自己的房屋貸款,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根據被害人左某的出入境證明以及雙方的供述,李某與左某僅屬于短暫同居,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家庭成員和近親屬,不適用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的相關規定。

法院判決

犯盜竊罪,獲刑三年兩個月

經查明,2018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蘇州高新區某小區301室竊得被害人左某價值3740元的三星S8+手機一部、護照兩本、錢包一個(內有左某的工商銀行卡及現金5000余元等物)。當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通過POS機刷卡轉走被害人工商銀行卡內37萬元。4月19日,被告人李某將上述款項用于償還自己的房屋貸款。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左某37萬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住處扣押被害人左某的護照、手機、錢包(內無現金)及“分手合約”一張,后將護照、手機、錢包發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親屬已代為退賠37萬元,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懲治犯罪,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5000元,發還被害人左某。

法官提醒

即便是同居男女朋友關系,沒有經過對方同意,也不能擅自處置他人財產,否則就有可能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男女朋友關系不同于夫妻關系,夫妻之間對于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具有處分權,男女朋友在登記結婚之前對于對方的財物沒有處分權,一方獲取對方的財物,必須經得對方的同意,否則也會受到法律處罰。”法官提醒,千萬不要因為貪圖一時的小利而使自己后悔終生。

作者:汪小峰 艾家靜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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