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匯付pos機,中匯支付再次被央行處罰

 新聞資訊2  |   2023-06-24 11:13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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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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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第三支付進入嚴厲整頓期,全國各地人行都在開展對支付機構的大檢查,各地人行紛紛曬出了檢查成果,即行政處罰公示。其中上海人行處罰范圍及力度最大。

據支付圈統計,7月至8月兩個月的時間,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開出了20張行政處罰罰單,平安付、匯付、快錢、迅付(環迅)、卡友、富友等支付機構都“榜上有名”。其中處罰金額最大的是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環迅)被處以罰款1785696.89元(178萬元),其次是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被處以罰款565,249.23元(56萬元)。

7月28日,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開出了罰單,中匯支付因未按規定設置、發送收單交易信息被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罰款3萬元,行政處罰日期:2017年7月28日。

根據《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支付機構從事收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 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一)未按規定設置、發送收單交易信息的;

(二)無故未按約定時限為特約商戶辦理資金結算,或截留、 挪用特約商戶或持卡人待結算資金的;

(三)對發卡銀行的調單、協查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發出的風險提示,未盡調查等處理職責,或導致發生風險事件并造成持卡人或發卡銀行資金損失的;

(四)對外包業務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損失的;

(五)支付機構或其特約商戶、外包服務機構發生賬戶信息泄露事件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處罰是屬地人民銀行對支付公司總部的處罰。此前中匯支付收到的罰單都是人民銀行各地分行對分公司所進行的處罰。這也是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2017年度的第二張罰單。2017年3月15日,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處罰款56萬元。

中匯支付處罰歷史回顧:

1、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處罰款56萬元,行政處罰日期:2017年3月15日;

2、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商戶實名制度落實不到位,收單外包業務管理不力,未嚴格落實本地化經營管理責任,未自主完成受理終端主密密鑰灌裝被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處9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日期:2016年12月29日;

3、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因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相關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罰款人民幣11萬元,行政處罰日期:2016年9月5日;

4、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被中國人民銀行注銷互聯網支付許可,停止黑龍江、吉林、寧夏、甘肅、青海、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廈門、寧波、大連等12個省(區、市)的銀行卡收單業務。行政處罰日期:2016年1月5日。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執法檢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銀辦發〔2017〕75號)有關要求,在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公示的2017年支付結算業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名單中,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赫然在列。

根據公示內容,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將對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收單資金結算,檢查特約商戶實名制,資金 結算,業務外包管理,POS等受理終端與網絡支付接口管理,系統改造,網上買賣受理終端等內容。

中匯支付牌照續展在即

據了解,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將在2018年1月5日迎來牌照續展大考驗,根據支付牌照續展規定,目前中匯支付已經進入牌照續展材料審核期。

在剛剛過去的第四批牌照續展中,9家支付機構不予續展,2家支付機構被縮減業務范圍,其中擁有全國收單支付牌照的樂富被注銷牌照事件引起了業內一片嘩然。牌照續展對于很多支付機構來說仍然是一場生死大考驗。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謝眾近日發表文章提到,基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體系,人民銀行建立了支付機構風險預警與退出機制。對于社會危害程度低、整改及時有效且整體經營向好的機構,通過行政處罰有效警示違法違規行為。對于資金風險隱患大、違規情形嚴重的機構,人民銀行堅決注銷其支付牌照,維護支付市場秩序。

2016年年初截止目前為止,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被注銷互聯網支付牌照,停止12省市收單,因多種支付違規行為被處罰達5次,處罰金額累計79萬元,對于多次被處罰的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來說,明年年初的牌照續展就是一場未知的生死考驗。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15]358號),以下11種情況或無法通過續展:

(一) 截至申請日,累計虧損超過實繳貨幣資本的50%的;

(二) 已獲許可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未實質開展過,或連續停止2年以上的;

(三) 發生占用、挪用、借用客戶備付金行為的;

(四) 存在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行為的;

(五) 超過核準范圍從事支付業務的;

(六) 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數據等手段故意規避監管要求,或惡意拒絕、阻礙檢查監督的;

(七)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八) 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行為,收到刑事處罰或較大金額行政處罰的;

(九) 在支付業務設施安全及風險監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較大規模的盜竊、出賣、泄露、丟失客戶信息情形的;

(十) 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十一)存在其他重大突發風險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風險隱患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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