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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塘沽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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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天津住建委網站進一步公布了關于《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限為7個工作日(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13日)。同時,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預售資金收存相關要求:明確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房地產市場中心通過監管系統定期對預售資金收存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房價款未存入監管賬戶的,暫停該賬戶資金撥付。
原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擬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津政辦規〔2021〕11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增強監管工作操作性,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監管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還遷安置住房或購房人無需向開發企業支付房價款的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商品房建設投資計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明或區政府確認的回購還遷協議等相關證明資料后,不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二、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房地產市場中心”)負責本市(濱海新區除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對區住建委承擔的相關資金監管工作進行指導。
區住建委承擔本轄區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項目工程形象部位的現場查看、查看資料管理、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工作臺賬。
三、監管原則
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顚S玫脑瓌t。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通過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對用于支付建筑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資金實行全程監管。
四、監管期限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始,至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止。
五、監管銀行準入
商業銀行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應符合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要求,并具備符合要求的網絡技術條件。經房地產市場中心測試通過后,可以簽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開展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六、監管賬戶建立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時,應當選擇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銷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建立,多幢建立的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監管資金標準。
(一)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開立監管賬戶的,應當提交賬戶建立申請表和下列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地名證明文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測繪報告。
以上要件需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審核
房地產市場中心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三)簽訂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到商業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后,與監管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開戶行)、房地產市場中心三方簽訂《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七、監管賬戶變更
(一)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企業名稱、開戶行名稱、監管賬號等變更,申請監管賬戶變更的,應當提交賬戶變更申請表和下列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市場監管部門核準企業更名的相關資料;
3.開戶行名稱、監管賬號變更相關資料。
以上要件需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審核
房地產市場中心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變更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三)重新簽訂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變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到商業銀行變更監管賬戶后,與開戶銀行、房地產市場中心重新簽訂監管協議。
賬戶變更期間,暫停受理資金撥付、銀行沖正等資金監管業務。
八、賬戶注銷
已建立監管賬戶未辦理銷售許可證的監管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變更開戶銀行、監管范圍、項目名稱等,應當先注銷原監管賬戶,再申請建立新的監管賬戶。已辦理銷售許可的,監管賬戶原則上不允許變更。
(一)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賬戶注銷,應向房地產市場中心提交賬戶注銷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2.已辦理銀行開戶手續的,提供開戶行出具的同意注銷監管賬戶證明文件;未辦理銀行開戶手續的,提供《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建立通知書》;
3.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二)審核
房地產市場中心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注銷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九、預售資金收存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購房人應當憑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通知書,通過商業銀行網點柜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POS機、網銀轉賬等方式將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房地產市場中心通過監管系統定期對預售資金收存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房價款未存入監管賬戶的,暫停該賬戶資金撥付。
十、監管資金以外資金提取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經監管系統確認為監管資金以外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打印《新建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以外資金提取單》,自行提取該部分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有關建設。
十一、監管資金撥付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資金使用節點申請撥付監管資金。
(一)申請查看現場
房地產開發企業首次申請節點監管資金前,應先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建委申請現場查看(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節點除外),提交現場查看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資金使用節點相關資料;主體結構驗收的,分別提交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出具的驗收證明;竣工驗收的,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
六層(含六層)以上十七層(含十七層)以下的建筑建設層數達二分之一資金使用節點、十八層(含十八層)以上建筑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資金使用節點的,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
3.地名證明文件。
以上要件需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區住建委查看現場
區住建委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查看的所有樓棟的工程形象部位是否達到要求進行現場查看?,F場查看工作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按標準留存圖像資料、填寫現場查看記錄表,并將查看意見上傳監管系統。
(三)申請監管資金撥付
經區住建委現場查看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房地產市場中心申請撥付監管資金,提交資金撥付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資金使用節點相關資料。
以上要件需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的,可直接申請該節點監管資金,無需提交要件;申請竣工驗收備案節點監管資金的,可憑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等資料辦理。
(四)審核
房地產市場中心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同意撥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房地產開發企業再次申請撥付同一節點監管資金的,可自行通過監管系統辦理,無需提交資料。
十二、保函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銀行出具的保函,申請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的,出具保函的銀行和監管銀行應為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保函銀行與監管銀行不能為同一銀行或同一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
(一)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銀行出具的保函,申請辦理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業務時,應向房地產市場中心提交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見索即付保函,保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保函編號、開立日期、監管協議編號、監管項目等信息。
(2)擔保金額。應當不低于該監管賬戶的監管資金總額。
(3)保函期限。應當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解除資金監管之日止。
(4)賠付責任。在保函有效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保函銀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對抗索賠。索賠金額上限為擔保金額。
3.監管銀行上級分行或總行出具的同意接收保函的證明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已對保函的合法性、保函銀行賠付能力、賠付責任等進行審核。
(2)同意監管銀行接收保函并與房地產市場中心、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補充協議。
(3)在保函有效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監管銀行應在收到房地產市場中心出具的索賠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將索賠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監管銀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對抗索賠。索賠金額上限為擔保金額。
以上1-2要件需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審核
房地產市場中心受理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補充協議。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三)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
補充協議生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向房地產市場中心提交保函撥付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等資料,申請撥付同等額度的監管資金。經房地產市場中心審核通過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打印《免除同等額度資金監管撥付通知書》。
十三、退還部分房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取消繳款通知書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房價款應當自辦理退房手續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退還房價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提取該套房屋留存在監管賬戶中的剩余部分監管資金。
十四、銀行沖正
(一)申請
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或購房人將預售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等原因,造成應納入監管的預售資金與實際繳入監管賬戶的資金不符,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辦理沖正業務的,應向房地產市場中心提交沖正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2.預售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的相關證明資料;
3.由于發放購房貸款或者銀行匯款等原因造成資金錯誤劃入監管賬戶的,應當提供相關銀行總行或分行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審核
房地產市場中心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沖正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十五、解除監管
(一)申請
監管項目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監管的,應向房地產市場中心提交解除監管申請表及以下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天津市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
以上要件需核對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審核
房地產市場中心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監管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正。
十六、其他
(一)有關部門扣劃監管賬戶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用自有資金補足,尚未補足前暫停預售資金撥付。
(二)濱海新區范圍內商品房項目的資金監管工作參照《辦法》及本細則辦理。
(三)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1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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