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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了21起外匯違規案例,涉及中外資銀行、企業和個人,累計被處以罰款超過5400萬元。成都商報記者獲悉,在這批通報的案例中,有兩名四川籍個人分別因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合計被罰款181.87萬元人民幣。
國家外匯管理局8月16日表示,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局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根據相關規定,通報了21起違規典型案件。
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這次通報的21起典型案例涉及恒豐銀行、交通銀行、天津銀行、匯豐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建設銀行、企業銀行等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部分企業和個人,累計被處以罰款達到5441.39萬元。記者了解到,在這次通報的銀行中,主要違規行為包括違規辦理轉口貿易、內保外貸、個人分拆售付匯。
成都商報記者查閱案例獲悉,有兩名四川籍個人杜某和王某分別受到處罰。通報顯示,2016年7月至9月,杜某違反銀行卡管理規定,利用境外銷售終端(POS機)多次刷人民幣卡兌換港幣現金,金額合計679.11萬元人民幣。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1.87萬元人民幣。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46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產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784.76萬港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楊斌 編輯 唐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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