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pos機收款,公安機關立案最新標準

 新聞資訊2  |   2023-06-25 09:50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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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2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1.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于“其他嚴重情節”的:(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五十七、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24】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于“其他嚴重情節”的:(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2)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3)生產、銷售金額10元以上不滿20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五十九、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42】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2.強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強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強迫交易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萬元以上的;

4.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六十、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42】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一、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26】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二)糾集他人3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六十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42】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三、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27】

(一)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污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具有上述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十三項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六十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環境)(刑法第286條)【27】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六十五、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第375條第二款)【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志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制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十六、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刑法第375條第三款)【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六十七、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條)【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征收、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十八、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險物品肇事案、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一、136條、139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十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134條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十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條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三、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第一款)【3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七十四、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條第二款)【17】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文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情節較輕”。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七十五、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十六、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刑法第324條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跡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十七、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七十八、倒賣文物罪(刑法第326條)【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十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刑法第419條)【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八十、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20】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十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36】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2.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4.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5.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八十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條)【21】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4.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10公里以上的;6.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5000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7.雇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8.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的;3.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4.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5.同時使用10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6.“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20公里以上的;7.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8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八十三、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 【2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數額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八十四、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二款)【28】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八十五、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300條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2.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4.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5.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6.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7.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8.發展邪教組織成員50人以上的;

9.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10.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500張(枚)以上的;

11.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1000份(張)以上的;(2)書籍、刊物250冊以上的;(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50盒(張)以上的;(4)標識、標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100個以上的;(6)橫幅、條幅50條(個)以上的。

12.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200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50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500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250分鐘以上的;(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1000條(次)以上的;(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1000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實施本解釋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2.實施本解釋上述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2.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5倍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八十六、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刑法第300條第一款)【31】

(一)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9人以上重傷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十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3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蛘弑唤壖艿葒乐睾蠊?;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八十八、開設賭場罪(涉賭博機)(刑法第303條第2款)【33】

(一)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數量或者數額以上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6倍以上的;

2.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八十九、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

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對組織及其日常運行負責決策、指揮、管理的;

3.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4.其他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九十、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糾集他人共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2.多次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3.曾因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4.在恐怖活動組織中實施恐怖活動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動組織中積極協助組織、領導者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6.其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但不具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九十一、幫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一)【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者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

2.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

3.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當向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

4.其他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情形。

九十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二)【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為實施恐怖活動制造、購買、儲存、運輸兇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當面傳授、開辦培訓班、組建訓練營、開辦論壇、組織收聽收看音頻視頻資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者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

3.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

4.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

5.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情形。

九十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三)【32】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編寫、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志、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后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九十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120條之四)【32】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煸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ロ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煸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九十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刑法第120條之五)【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

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徵章的服飾、標志的;

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情形。

九十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刑法第120條之六)【32】

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二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道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未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后累計計算。

九十七、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之一)【40】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4.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十八、非法經營(POS機套現)罪(刑法第225條)【23】

(一)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九十九、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罪(刑法第225條)【24】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百、非法經營(干擾通訊器材)罪(刑法第225條)【21】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百零一、非法經營(賭博機)罪(刑法第225條)【33】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一百零二、非法經營(偽基站)罪(刑法第225條)【34】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百零三、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一百零四、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22條)【38】

(一)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1)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2)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4)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二)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百零五、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刑法第318條)【38】

(一)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百零六、騙取出境證件罪(刑法第318條)【38】

(一)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系證明的,應當認定為“弄虛作假”。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百零七、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第320條)【38】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百零八、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21條)【38】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附:相關依據

地方文件:

【1】上海市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

【2】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滬檢發【2000】122號)

【3】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滬檢法【2008】143號)

【4】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2011)

【5】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辦理破壞電力設備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2006)

【6】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197號)

【7】上海市第十次檢、法聯席會議紀要(2011)

國家文件:

【8】兩高《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9】兩高《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

【10】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11】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

【12】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

【13】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

【14】最高法《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15】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

【17】兩高《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

【18】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19】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21】兩高《關于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4月17日)

【22】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23】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24】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

【25】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

【26】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

【27】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28】兩高《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

【29】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30】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法釋[2015]16號)

【31】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

【32】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檢會[2018]1號)

【33】兩高一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34】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公通字[2014]13號)

【35】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

【36】兩高《關于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5號)

【37】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

【38】兩高《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

【39】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7號)

【40】最高法《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4號)

【41】最高法《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號)

【42】最高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

注: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務必對照相關依據文件規定準確理解后使用,若發現錯漏歡迎在留言區更正。

聲明:1、本文來源于刑事正義;2、本文版權歸作者所有,供學習參考;3、如有問題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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