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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沒錢還債
pos機沒錢還債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 張洋
如果問你借錢的人,同時別人也問他借錢了,那么就形成了“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的關系,若你的債務人無錢或財產還債,此時你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來保障自己的債權。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享有次債務人的權利而又不積極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本屬于債務人權利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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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有這么一個案例。
2014年9月10日,魏某在路某所持有的POS機上刷卡30萬元,并且路某給魏某出具30萬元的收款憑證一份。
2014年12月29日,路某又給魏某出具《借款借據》一張,主要內容為:今借到魏某人民幣3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出借人每月10日前按借款總金額的1.5%支付出借人利息。
另外,2014年5月27日,張某、袁某向路某借款1300萬元,并出具《借款借據》一份,內容為“今借到路某人民幣13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
如到期未按時歸還出借人每日按借款總金額的0.6%支付違約金,擔保人承擔全部連帶擔保責任。借款人:張某、袁某。”
魏某訴訟請求對張某、袁某行使代位權,由于沒有證據證明路某對張某、袁某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過債權,所以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魏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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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訴訟請求
法院支持魏某的訴訟請求依據的裁判規則是:
一、兩個債權均到期。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
債務人未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即構成“怠于”。
三、債務人所怠于主張的債權,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的金錢債權。
專屬性債權主要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為專屬性債權。
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有損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怠于行為使債務人的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代位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在債務人延遲履行并且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債權時得以保全,從而保全了債權人的債權,維護了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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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建議:
1、按照裁判規則,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是兩個債權均已到期。
2、及時與債務人溝通,掌握次債務人關于其債務的信息,努力爭取到主債務人的配合。
3、原則上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起訴次債務人,主債務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張代位權的數額應為兩個債務中較低的數額,即“就低不就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案件來源: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袁某張某等與魏某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2017)渝02民終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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