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pos機售后,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發布10個全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新聞資訊2  |   2023-06-27 09:20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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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10個全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訴某紙業有限公司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6日20時許,昆明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紙業公司)通過私設暗管向螳螂川(滇池唯一出口,系金沙江上游支流普渡河上源)直排生產廢水時,被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查獲。針對該公司直排污水污染螳螂川河道內水體的違法行為,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西山分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及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問題,依托“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西山區河湖長辦將情況通報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山區院)。

【檢察履職】西山區院接報后,經審查認為某紙業公司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遂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并組成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聯合辦案團隊,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協同開展公益訴訟調查取證。經司法鑒定機構對該公司直排生產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費用進行鑒定,共需賠償人民幣1081.5021萬元。經西山區院調查,本案中存在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情形,某紙業公司及3名股東應對環境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7月,西山區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以污染環境罪追究某紙業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黃某甲、直接責任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并判令某紙業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081.5021萬元、鑒定檢測費12.95萬元,合計1094.4521萬元,公司3名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經審理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甲、直接責任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50萬元;判處該公司罰金200萬元,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滇池保護治理一直是云南生態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務實合作,通過“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實質化運行,強化生態環境執法司法合力。針對涉案企業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綜合運用刑事打擊、公益訴訟監督,實施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責同罰”,強化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效果。

案例二:紅河州瀘西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環境污染、欠繳水資源費等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基本案情】瀘西縣作為全國最大的小香蔥種植基地,種植規模達13萬畝。2019底至2020年初,瀘西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瀘西縣院)接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部分群眾反映,部分香蔥企業在開工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違法設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

【檢察履職】瀘西縣院研判后,成立專案組協同推進案件辦理,并與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對接溝通,通過調閱行政執法卷宗、深入涉案企業核實及走訪周邊群眾等全方位開展調查取證,查明部分洗蔥廠、制冰廠存在無取水許可證、欠繳水資源費、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違法設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問題,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7月至9月,瀘西縣院分別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規范排污和補辦取水許可手續、追繳水資源補償費、督促耕地復墾、保護基本農田。

收到檢察建議后,相關行政機關積極整改,分類推進整治工作。由于涉及的經營主體多,工作量和整改難度大,部分洗蔥廠、制冰廠未按期整改到位。為進一步推動整改工作,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紅河州院)專題聽取瀘西縣院案情匯報,并組織開展“回頭看”。2021年7月,紅河州院與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磋商,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接續監督。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統籌推動下,21家洗蔥廠已通過入河排污口設置許可并設置標識牌、按月提交水質檢測報告,相關企業均已辦理取水許可,補繳水資源費14.6萬元,恢復耕地面積64.07畝。針對其中2家企業違法占用基本農田未有效整改問題,瀘西縣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中,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加大整治力度,督促拆除違建房屋677.88平方米,恢復被占用基本農田5663.02平方米。經過現場勘查及公開聽證等程序,確認整改已全面完成,受損公益已得到有效保護,瀘西縣院依法撤回起訴。在縣政府統籌治理和引導支持下,瀘西縣成立小香蔥產業聯盟,進一步促進了產業規范有序發展。

【典型意義】耕地資源保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是服務保障鄉村振興的重點。香蔥產業作為當地鄉村振興的支柱產業,既要促進產業發展又要兼顧生態保護,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上下一體化辦案優勢,整合兩級院辦案力量開展調查核實、接續監督,堅持保護生態與促進產業綠色發展并重,綜合運用訴前檢察建議與提起訴訟等監督手段,督促多個職能部門分類整治、多方協同治理,有效遏制行業、區域亂象,促進和保障企業合規經營,助推了當地香蔥產業規范有序發展,香蔥產值再創歷史新高,為產業發展、生態宜居、鄉村振興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昆明市富民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區域環境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富民縣某街道聚集建設了幾十家小作坊式的小型磨粉廠,普遍存在生產方式簡單、作坊式經營、“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到位、污染治理設施不健全或運行不正常等情況,周邊道路、房屋、植被被磨粉廠的粉塵彌漫,對環境造成影響。

【檢察履職】2021年5月,昆明市富民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富民縣院)在辦案中發現,富民縣某街道部分磨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進、出料口未安裝收塵裝置,未對生產車間進行全封閉管理,導致粉塵彌漫。經鑒定機構檢測,該片區環境空氣質量超過標準限值,污染周邊環境。同年6月,富民縣院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健全環境監測制度,督促相關企業及時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消除污染。后經富民縣院對粉塵污染問題進行“回頭看”跟進監督,發現部分問題仍未整改完畢,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后,縣政府高度重視,及時召開磨粉企業揚塵污染整治專題會議,統籌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履職,督促磨粉企業采取全封閉生產、安裝粉塵收集設備、新增打泡機等措施,對尚未整改完的問題開展徹底整治。經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特約檢察員召開聽證會,根據專業機構兩次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顯示,空氣質量均滿足小于24 小時平均300ug/ m3 的標準限值要求,受損的公共利益得到保護,檢察機關依法對該案撤回起訴,目前企業生產經營有序運行。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在線索核查中通過延伸辦案觸角,深入調查核實問題根源,推動區域污染治理。辦案中適時開展整改情況“回頭看”,對行政機關整治不到位、不徹底問題,依法提起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職。引入第三方持續評估、公開聽證評判整治成效。充分發揮兩級院一體化辦案優勢,上下同步監督,推動當地政府全面統籌整改,多方聯動履職,最終實現污染整治到位、人居環境改善、區域治理提效的雙贏多贏共贏效果。

案例四:德宏州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銅壁關省級自然保護區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云南銅壁關省級自然保護區成立于1986年,是我國生物多樣性最豐富和中緬邊界生態系統保存最完好的地區之一。該保護區內的紅崩河流域大谷地核心區及周邊共有維管束植物96種、野生動物183種,被稱為“犀鳥家園”。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有40戶村民相繼移居至該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大谷地區域生產生活,導致原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生物多樣性受到威脅。

【檢察履職】德宏州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德宏州院)在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上述問題。鑒于該問題時間跨度長、成因復雜,涉及群眾眾多,德宏州院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的辦案組,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多次與德宏州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德宏州林草局)、縣政府溝通協調,聯合相關單位召開現場辦公會共同研究解決方案。經過充分溝通會商,2021年3月,德宏州院以公開宣告方式分別向相關職能部門送達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對上述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開展相應生態修復,并做好大谷地核心區居民遷出及安置等善后工作。

收到檢察建議后,縣政府成立整改專班,相關部門積極履職,大谷地區域40戶居民實現整體搬遷,并獲得相應生活物資補助。督促恢復保護區植被2000余畝,縣政府還協調將38名學生轉至縣城附近就近入學,為遷出村民安排公益性崗位34個,2戶村民獲得“中華蜂蜜養殖項目”扶持,有效解決了村民搬遷后顧之憂,目前生產生活穩定。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始終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協同行政機關破解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村民生產生活保障難題。檢察長帶頭辦案,上下聯動,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保護公共利益與促進社會治理的獨特作用,在徹底解決區域生態治理、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當地群眾的切身利益,推動政府采取集中安置、就業幫扶等手段解決村民搬遷后顧之憂,深化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五:昆明市石林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國有儲備土地管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石林縣儲備土地中心在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以及未對利用儲備土地費用進行評估的情況下,經其主管機關授權,通過招標形式簽訂委托管護協議,作為管護對價,允許管護人在其委托管護的國有儲備土地上無償進行農業種植利用。協議履行期間,部分委托管護人長期存在利用土地進行沙石堆放非農利用以及超出管護范圍進行農業種植等違約、侵權情形,造成國有儲備土地破壞以及國有資產流失,國家利益受損。

【檢察履職】石林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石林縣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經研判認為,委托管護不能涵蓋對土地的利用,招標行為雖名為委托管護,實為臨時利用,應按國有儲備土地的市場租賃價格確定相關費用。遂于2019年12月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按國有儲備土地的市場租賃價格確定使用費,并追繳相關費用上繳財政。

收到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高度重視,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收回管護權等方式整改管護違法行為,并依法追繳土地使用費9.1954萬元。同時,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昆明市院)針對該案中暴露出的監管漏洞,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及時辦理一批類案并梳理背后存在的共性問題。為進一步督促規范全市儲備土地管護,昆明市院于2020年9月向市政府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完善全市儲備土地管護相關管理規范,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專項調研摸排情況。市政府高度重視,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專項摸排清理,研究出臺具體管理辦法。2020年12月,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擬定了全市儲備土地管護及臨時利用管理辦法,其中完善儲備土地管護的具體內容被我省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采納。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在辦好個案的同時,還注重做好辦案的“后半篇”文章,不斷提升公益訴訟檢察促進社會治理的制度效能,全面查找社會管理漏洞和短板,通過推動相關立法的完善,促進同類問題系統治理、標本兼治。通過案件辦理拓展了辦案類型、豐富了辦案實踐,形成協同監督的良性循環互動機制,既為有效解決區域治理難題提供了可行路徑,也為地區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強勁助力。

案例六:怒江州貢山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廢物處置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貢山縣轄區鄉鎮衛生院、縣直醫療機構、民營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存在醫療廢物露天焚燒、未在48小時內及時清運、醫療暫存間選址不合規等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問題,存在環境污染隱患。

【檢察履職】2020年7月,貢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貢山縣院)通過對轄區醫療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走訪了解后發現上述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問題,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同年8月,貢山縣院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加大對醫療廢物處置問題的整治力度,科學合理規劃,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監管和規范處置。

收到檢察建議后,相關部門協同聯動,指導屬地鄉鎮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等設施科學規劃建設,協同加強全流程、無死角規范管理,縣政府每年投入68萬元專項資金完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對醫療廢物統一規范處置。相關醫療單位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臺賬,對醫務人員進行培訓,從源頭防控醫療廢物“二次”污染。以案件辦理為契機,怒江州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怒江州院)在全州范圍內啟動醫療廢棄物規范處置專項監督行動,州政府統籌推動新建全州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對醫療廢物進行規范有序處置。

【典型意義】醫療廢物處置不當,不僅對環境造成污染,而且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威脅。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醫療廢物處置更應引起重視。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與行政機關充分溝通、凝聚共識、協同發力破解醫療廢物處置難題。通過個案辦理帶動類案監督,以點促面,上下一體化聯動,推動行業溯源治理、系統整治,促進全州醫療廢物處置制度化、規范化運行。

案例七:昭通市彝良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占用河道及公路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彝良縣某村民擅自在河道內修筑20余根承重水泥柱,搭建近500平方米院壩將河面覆蓋,并將與河道相鄰的公路安全護欄切斷,妨礙河道行洪和交通安全,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檢察履職】彝良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彝良縣院)在履職中發現該線索,經調查核實于2020年4月向相關行政機關宣告送達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聯動,查處違法行為,恢復公路及河道原狀。

2021年初,彝良縣院開展“回頭看”跟進監督發現,該涉案違法建筑仍未拆除,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于2021年5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中,當地黨委政府督促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整治。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召開聽證會,確認公路護欄已修復、違法建筑大部分已拆除,因違法行為人以3根水泥柱子拆除后將影響其房屋安全為由,故還剩余3根水泥柱未拆除。經省、市、縣三級檢察院共同到現場查看,并組織行政機關召開圓桌會,對拆除水泥柱子影響房屋安全與違法建筑實際情況不符的重點問題研判后達成共識。行政機關積極履職,督促違法行為人于3日內自行拆除了所有違法建筑,整改工作徹底完成,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切實有效保護,彝良縣院依法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針對訴前檢察建議整改不到位、公益持續受損問題,檢察機關認真開展“回頭看”,充分發揮訴前監督和提起訴訟兩種監督手段持續跟進監督,推動問題徹底整改。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充分運用一體化辦案模式,聯合開展實地調查,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檢驗公益保護成效。在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下,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案例八:玉溪市峨山縣人民檢察院訴郭某甲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郭某甲編造其與當地政府談好可以使用垃圾填埋場用于傾倒廢菜葉的謊言,并聯系郭某乙、郭某丙、孫某某、楊某某等大貨車司機,從昆明市某區運輸廢菜葉至峨山縣化念鎮某填埋場進行傾倒。廢菜葉腐爛后產生大量惡臭氣體和滲濾液,滲濾液外滲到旁邊的小溪中,經相關部門檢測,小溪水體嚴重污染,造成周邊大氣環境污染。

【檢察履職】峨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峨山縣院)在審查郭某甲涉嫌污染環境罪刑事案件中發現該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經分析研判認為,造成環境污染的除郭某甲外,其余未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的大貨車司機在明知非法傾倒廢菜葉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其他地方正在查處的情況下實施傾倒行為,也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檢察機關根據被告手機微信轉賬記錄和貨車司機陳述等證據,認定貨車司機郭某乙等4人共拉運120車次廢菜葉,傾倒廢菜葉2482噸。同時,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虛擬治理成本計算方法,造成此次環境污染損害量化人民幣為67.014萬元,其中造成環境空氣損害數額44.676萬元,造成地表水環境損害數額22.338萬元。

峨山縣院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2月對郭某甲及4名貨車司機共5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以污染環境罪追究郭某甲的刑事責任,并判令5名被告分別在各自違法傾倒廢菜葉數量范圍內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67.014萬元,承擔鑒定費、環境監測技術服務費5.05萬元。經峨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686萬元,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由郭某甲賠償環境污染損害費67.014萬元、鑒定費5.05萬元,其余4被告分別與郭某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訴,經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廢菜葉污染環境問題,檢察機關能動履職,依法查明造成環境污染的侵權主體,綜合運用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手段,督促、協同整治環境污染“老大難”問題,督促建立健全打擊環境污染聯防聯控長效機制,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促進社會治理創新,實現了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九: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掃碼支付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應用,部分加油站采取“不下車加油”、手機掃碼支付的服務模式。昆明市、紅河州轄區內多家加油站存在工作人員在油槍旁讓車主使用手機掃碼支付或掃描加油機旁的二維碼支付等情形,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隱患。

【檢察履職】2021年3月,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昆明鐵檢分院)組織兩級檢察院對昆明、紅河轄區100余家加油站走訪排查,發現普遍存在加油機器上張貼二維碼、工作人員在加油作業區使用POS機收款、使用手機掃碼支付等情況。為進一步論證和確認在加油站加油作業區掃碼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昆明鐵檢分院委托專業機構對手機語音通話、掃碼支付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進行對比測試。測試結果顯示,手機掃碼支付會產生射頻電流(電磁波),遇到金屬導體后可能形成射頻火花,進而引燃空氣中的汽油分子形成爆炸。

針對該安全隱患,昆明鐵檢分院與市級行政機關進行立案磋商,2021年5月,昆明鐵檢分院下轄的基層院分別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在加油作業區等爆炸危險區內清除張貼的二維碼標識、禁止手機掃碼,將掃碼支付移至加油站營業廳、便利店等安全區域進行。

收到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高度重視,及時制定加油站手機掃碼支付安全專項整治方案,下發加強加油(氣)站內掃碼支付等使用手機行為安全管理通知,組織召開規范加油站掃碼支付安全整治工作部署會,并通過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集中整治,昆明市、紅河州轄區內900余家加油站已全部禁止加油作業區使用手機支付,并清除印有二維碼的宣傳海報,實現加油作業區內“零電子支付”,將手機掃碼支付移至加油站營業廳內進行。

為全面客觀評估整改成效,2021年11月,昆明鐵檢分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社區群眾等進行實地查看并召開公開聽證會,并以辦案為契機,接續開展為期半年的整改“回頭看”,與相關行政機關形成跟進監督協作機制,定期隨機調看加油站監控視頻并反饋情況,固化整治成果。同時,發動“益心為公”公益保護志愿者共同參與公益保護,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對出現問題“反彈”的個別加油站予以行政處罰,全面消除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在互聯網時代,移動掃碼支付已成生活常態。針對加油站作業區手機掃碼支付存在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積極依法能動履職,以專業機構檢測論證、技術實驗為支撐,以訴前檢察建議方式督促行政機關采取有效措施開展行業整治,助力消除安全隱患。在辦理案件的基礎上,發動公益保護志愿者參與“回頭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行政機關,確保辦案質效。依托案件辦理與行政機關建立協作機制,以點帶面持續開展跟進監督,與行政機關密切協作、協同共治,深化鞏固整改成果,筑牢加油站掃碼支付安全防火墻。

案例十:普洱市瀾滄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過期食品處置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瀾滄縣某食品批發商擅自將疫情期間因銷路不暢而積壓過期的瓶裝飲料直接傾倒于排水溝或衛生間進行處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

【檢察履職】2021年6月,瀾滄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瀾滄縣院)公益訴訟檢察官在購物時發現該線索。經了解得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大量飲料制品銷路受阻、囤積過期,經銷商曾向相關部門反映,但無規范的處置建議及引導,故采用將過期飲品自行傾倒方式處置。經瀾滄縣院調查核實,轄區內多家食品批發企業均存在類似情況。瀾滄縣院在前期調查取證、充分聽取專業人士意見、認真梳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厘清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于2021年8月31日召開公開聽證暨檢察建議宣告送達會,向相關行政機關分別送達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強配合、積極履職,妥善處置過期飲品。同時將檢察建議書及時抄送縣人大常委會,主動接受人大監督。

收到檢察建議后,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履職,2021年9月共同召集多家飲品批發企業對過期食品飲料進行分批集中處置,共計1200多箱過期飲品通過污水處理設施達標處理排放,包裝飲料的塑料瓶、金屬易拉罐、紙箱等按市場作價以廢品回收實現循環再利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對過期食品(液體類)處置的通知》,對全縣范圍內的過期液體類食品環保處置問題提出禁止流通上市、禁止私自處置、由污水處理廠銷毀、實施登記造冊等要求,并將該案中對過期飲料環保處置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在全縣推廣。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是民生重大問題,過期食品若處置不善,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和污染生態環境事件。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跨部門聯動,合力解決過期飲品處理難題,并全程跟進監督,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之事,杜絕污染環境事件發生,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本案的辦理,受到當地群眾好評,相關行政機關和食品批發企業對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的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飲品批發商還向檢察機關贈送了“為民解憂 環保先鋒”的致謝錦旗。(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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