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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刷pos機稅點
開刷pos機稅點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 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 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 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 項目齊全, 與實際交易相符。
2. 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 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5.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 發票的, 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 》, 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6.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 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 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 (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除上述規定外,"營改增"的相關文件還結合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作出 了如下規定:
1.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納 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 稅納稅人, 應使用新系統根據《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稅人, 應于 5 月 1 日前完 成開票軟件升級。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稅人 , 應于 8 月 1 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
2.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
(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 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 稅行為混開。
3.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 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 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5.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 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1. 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 1. 5% 征收,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通過新系統中征收率減按 1. 5% 征收開票功能, 錄入含稅銷售額 , 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 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2. 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3. 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不包括其他個人), 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 " YD" 字樣。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 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會計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 務局確定。
2. 有《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 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1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2 ) 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
( 3 ) 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 4 ) 借用他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 5 ) 未按要求開具發票的。
( 6 ) 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未按規定保管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心未設專人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未將認證相符的增值稅 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 通知書》 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 7 ) 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 8 ) 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己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增值稅專 用發票和IC 卡。
4. 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規定。
(1 )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辦結, 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
心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需要采集、驗證 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范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
( 2 ) 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 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 3 ) 稅務機關為符合 ( 1 ) 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 10 萬元, 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 份; 增值
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 萬元, 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 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 人稅收風險程度, 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 增ffi: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1.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 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3.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 除外。
5.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 發票,并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 額。屬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1 ) 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 2 ) 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6. 自 2017 年6 月 1 日起, 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 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 9 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 開發票試點納稅人) 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 值稅應稅行為, 需 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 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 動產,需 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 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 期內, 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 納稅申報表時, 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 按照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第 2 欄和第5 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 額" 的“本期數” 相應欄次中。
7. 擴大小規模納稅人 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試點范圍。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由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 息技術服務業, 擴大至租賃 和商務服務業,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述 8 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 (以下 稱試點納稅人) 發生增值 稅應稅行為, 需 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 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 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 納稅申報表時, 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第 2 欄和第 5 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1.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 萬元的,使 用 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 納稅人,月 銷售額未超過 10 萬元的, 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 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管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指已辦 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 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主管稅務機 關應設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崗位和稅款征收崗位,并分別確定專人負責代開增值稅專 用發票和稅款征收工作。
根據《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 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號), 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 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2.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不再填報《代開發票開具清單》,同時停止
使用非防偽稅控系統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計算 機開具不帶密碼的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非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由防偽稅控企業 發行崗位按規定發行。
1.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 務機關申請代開。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連同 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 報繳納稅款,同時繳納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
2. 稅款征收崗位接到《申報單》后, 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 1 ) 是否屬于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 2 ) 《申報單》上增值稅征收率填寫、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審核無誤后, 稅款征收崗位應通過防偽稅控代 開票征 收子系統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按照《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增值稅 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將有關征稅電子信息及時傳遞給代開發票 崗位。
在防偽稅控代開票證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暫傳遞紙質憑證。
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劃款、銀行卡 ( POS 機) 劃款或現金收取三種方式征收稅款。
3. 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及稅務登記副本,到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崗位收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代開發票崗位確認稅款征收崗位傳來的征稅電子信息與《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 上的金額、稅額相符后, 按照《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原則,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 , 代開票崗位憑《申報單》 和稅收完稅憑證代開發票。
4. 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 "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 "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 3 ) 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
(4 ) 銷貨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
( 5 ) 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碼。
( 6 ) 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5. 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統一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五聯 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發票稅額 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
除上述規定外,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 年 12 月 29 日發布了 《貨物運輸業小 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l. 適用范圍: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1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 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 , 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 2) 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 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 , 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 ) 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 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2.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點:
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 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 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 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國稅機關(以下簡稱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在備案后,可向代開單位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向代開單位提供以下 資料:
(1 ) 《貨 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 2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復印件。
( 3 ) 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4. 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照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向代開單位全額繳納增值稅。
5, 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重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退稅等事宜的, 應由原代開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予以受理。
6. 納稅人在非稅務登記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
7. 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增值稅后,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8. 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一并計入該納稅人月(季、年)度銷售額,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的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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