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做pos機的代理靠譜嗎,以后代理商不得隨意發廣告宣傳POS機

 新聞資訊2  |   2023-07-03 13:2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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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在深圳做pos機的代理靠譜嗎

在深圳做pos機的代理靠譜嗎

8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通知指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在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金融營銷宣傳。

支付機構屬于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可以被允許進行支付相關業務營銷宣傳。

通知明確,金融營銷宣傳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的除外。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負責對本機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機構的分支機構、外包服務供應商和業務合作方等,應及時將有關線索上報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

也就是說,沒有取得支付機構委托,個人或平臺不能主動進行支付業務相關宣傳。支付機構有責任對旗下的服務商、代理商等有關宣傳活動進行監督。

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支付機構不能互黑互損,不能抄襲宣傳資料。同一個行業,同一個夢,黑對手就是黑自己。

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布金融營銷宣傳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在互聯網上發廣告,不能過度干擾他人,滿屏幕彈來彈去、飄忽不定,像“澳門在線發牌”的那種廣告最好不要。不允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相關金融產品服務宣傳,各位POS代理商大佬,自發宣傳xx支付公司的產品也屬違規哦。不過可以建議大家換個思路,可以發朋友圈,反正現在流行私域流量,他們管不著!

——以下為本次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證監局;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行業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營銷宣傳資質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金融營銷宣傳。

金融行業是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金融營銷宣傳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的除外。

二、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以下統稱“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以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住所地為基礎開展相應的監測處置工作,并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金融營銷宣傳監督管理情況納入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評估中。金融管理部門對屬地監測和管理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要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并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分工,對轄區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進行監管。對于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開展與金融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的,根據其所涉及的金融行業,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依法、依職責做好相關監測處置工作。

對于涉及金融營銷宣傳的重大突發事件,按照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應急管理辦法要求進行處置。

三、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

本通知所稱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等活動。

(一)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完善金融營銷宣傳工作規章制度,指定牽頭部門,明確人員職責,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并將金融營銷宣傳管理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加強合規金融營銷宣傳專題教育和培訓,建立金融營銷宣傳工作可回溯管理制度,建全金融營銷宣傳管理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負責對本機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機構的分支機構、外包服務供應商和業務合作方等,應及時將有關線索上報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

(三)加強對合作第三方機構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合作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合作第三方機構在金融營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做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以便于相關金融消費者或合作第三方機構等進行查驗。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信息。金融營銷宣傳內容應當與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經營范圍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一致。

(五)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產品收益;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對不同類型產品進行比較;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

(六)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保證,并應當提供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信息的查詢方式;不得對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已對保險產品進行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營銷宣傳應當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顏色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重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進行說明。通過視頻、音頻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的,應當采取能夠使金融消費者足夠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適當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責類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布金融營銷宣傳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十)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復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的,應當明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四、其他規定

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違反上述規定但情節輕微的,金融管理部門可對其進行約談告誡、風險提示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金融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暫停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對于明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本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2019年X月X日起生效。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地省(區、市)銀保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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