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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pos機犯法嗎
耿某以虛構交易方式,利用銷售終端機(即“POS機”)為持信用卡之人套現,從中收取手續費。近日,深圳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南山區法院一審以耿某犯非法經營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深圳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犯非法經營罪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起,被告人耿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區某電子市場的柜臺,利用銷售點終端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從中收取所支付現金的0.8%或1%作為手續費。耿某支付套現金額共計人民幣2110081元。10月14日,公安機關在耿某的柜臺將其抓獲,當場繳獲POS機1臺、刷卡小票及賬本若干。
原審認為,耿某使用銷售點終端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以無犯罪故意等理由上訴請求適用緩刑
耿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不知道虛構交易是違法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經營的故意;原審認定的2110081元非法經營總金額不準確,應將因少收或沒收手續費,幫朋友套現的款項扣減;其辯護人稱耿某平時從事正當職業,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犯罪情節較輕,且為初犯、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于耿某表示不知道以虛構交易方式用POS機套現是違法行為的訴求,經查,耿某為在深圳市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多年的個體工商業者,其應當具備基本的商業常識和管理規范,故其訴求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耿某認為少收或沒收手續費,為朋友套現的金額不應計入非法經營總額的訴求,法院認為,上訴人從歸案至一審階段均未提及此情節,也無證據證實;另用POS機套現的非法性體現為未經許可從事貨幣交易,對國家的金融管理和監管秩序造成嚴重擾亂,是否收費獲利,不影響該行為非法性質的認定,故其訴求法院不予采納。
深圳中院認為原審所作量刑適當,已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及上訴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故耿某及其辯護人要求適用緩刑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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