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pos機器代理

 新聞資訊3  |   2023-08-31 11:02  |  投稿人:pos機之家

網上有很多關于四川pos機器代理,一件爭議較大的涉銀行信用卡糾紛案一審代理詞的知識,也有很多人為大家解答關于四川pos機器代理的問題,今天pos機之家(www.www690aa.com)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四川pos機器代理

四川pos機器代理

關于中國XX銀行成都XX支行訴陳X等信用卡糾紛案的一審代理詞

【案情摘要】

2013年1月,陳某經成都某擔保公司業務員張某介紹,在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以下簡稱“XX銀行XX支行”)提供的《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簡稱“分期付款合同”)以及領卡簽收清單等資料上親筆簽字,其中分期付款合同在其簽字時有多處橫線處均為空白。XX銀行XX支行收到陳某的一套汽車消費貸款申請材料后,為該筆信用卡授信透支金額88萬元,共分36期還款。

后XX銀行XX支行依照分期付款合同約定向合同指定的四川某汽車公司進行了一次性刷卡付款88萬元。期間,陳某從成都某擔保公司業務員張某處收到款項70萬元(注:四川某汽車公司是成都某擔保公司的法人股東,陳某申請該筆貸款前,四川某汽車公司即委托成都某擔保公司向陳某墊支款項)。陳某收款后,向XX銀行XX支行為其辦理的專項用于分期付款購車的信用卡還款了5期,陳某因收到的款項不足以購買指定車型的汽車在還款5期后,就與成都某擔保公司按70萬元借款本金與利息及擔保費用進行了結算,并按結算金額向成都某擔保公司付清了結算款項。之后,成都某擔保公司也向該信用卡還款了12期,至2014年12月29日之后就再也沒有還款。

因XX銀行XX支行未按期足額收到陳某的信用卡還款,在該信用卡出現逾期并經催收仍不歸還后,XX銀行XX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陳某歸還透支款本金、分期手續費、透支利息、滯納金共計60余萬元;因四川某汽車公司向XX銀行XX支行就陳某的此筆信用卡貸款出具了《擔保承諾函》,故XX銀行XX支行一并起訴要求判決四川某汽車公司對陳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爭議焦點】

1、借款人與放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等貸款申請材料后,放款銀行向貸款合同指定的汽車公司發放貸款,該汽車公司委托另一擔保公司提前向借款人墊支貸款,借款人收款并還款數期后,與該擔保公司辦理了結算并向該擔保公司退還了全部貸款包括利息,其對該擔保公司的還款可否視為是向放款銀行履行了還款義務?該擔保公司有無向放款銀行承擔還款的責任?

2、借款人在存在多處空白的合同上簽字,是否可以視為對空白處內容不知情而不受事后添加內容的約束?

3、放款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材料有無實質審查義務?

4、在貸款材料部分不實缺乏真實的購車交易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放款銀行系違規放款?本案是否涉嫌經濟犯罪而應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偵查,繼而駁回放款銀行的起訴,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注:史錫剛律師代理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一方。

代理詞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以下簡稱“原告”)的委托,指派XXX律師擔任其與被告陳X、張X、四川省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擔保公司”)、追加第三人成都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擔保公司”)信用卡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經調查取證、參與本案庭前會議及開庭審理,現就本案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與被告陳X簽訂的《中國XX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簡稱分期付款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陳X應對合同約定貸款負有清償責任。

首先,被告陳X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身為律師,具有相當的法律知識水平。即使其簽訂的合同系空白合同,但其明知在空白合同及文件上簽名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仍對自己的民事行為采取隨意、放任的態度,其行為應當視為是一種任意性授權行為,即取得人填寫任意內容均可視為在其授權的范圍內。因此,被告陳X應受分期付款合同內容的約束,其事后辯解其對分期付款合同橫線空白處內容不知情應屬無理抗辯(采取此種立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當事人需對自己簽章行為負責,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簽章時應預見和承擔更高的風險;另一方面在于保護交易的穩定性與便捷性)。

其次,被告陳X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當時簽訂分期付款合同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再有,原告作為債權人沒有過錯。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應當堅持“優先保護善意債權人合法權益”和“鼓勵交易”的原則。本案中,被告陳X作為借款人與被告A擔保公司、第三人B擔保公司串通套取原告信用卡現金的事實(后文詳細闡述),原告作為債權人并不知情,原告是在信任被告陳X的基礎上才同意向其放款的,原告并無過錯。

最后,關于相關條款是否為事后補填,該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于債務人陳X,本案中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則可以直接認定合同內容及效力。

二、原告放款符合分期付款合同約定條件,盡到了合同約定的審查義務,并且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合同放款義務。

被告陳X與原告簽訂的《中國XX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放款條件為:

(一)乙方(陳X)已經與汽車銷售商簽訂了購車合同并以自有資金支付甲方(原告)認可的首付款;

(二)乙方(陳X)已經就購車消費分期付款卡的申辦與使用與甲方(原告)簽署了《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

(三)乙方陳X已經向甲方(原告)提供了甲方(原告)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并辦理了有關的擔保手續;

(四)乙方(陳X)已經按甲方(原告)要求提供了有關資料”。

就以上放款條件陳X向原告提供了以下合同約定的全部資料:

就第(一)項條件,陳X提供了《購車合同》和首付款收據。

就第(二)項條件,陳X提供了其填寫的《工銀信用卡申請表(個人卡)》,并簽字確認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

就第(三)項條件,有原告與被告A擔保公司和第三人B擔保公司簽署的《擔保合同》、被告A擔保公司在《中國XX銀行汽車分期付款業務申請書》擔保方處簽字蓋章承諾承擔陳X申請購車分期還款業務連帶擔保責任以及A擔保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其為陳X向原告申請辦理中國XX銀行信用卡購車分期還款業務所產生全部債務向原告同時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和保證金質押擔保的《擔保承諾函》。

就第(四)項條件,陳X提供了中國XX銀行汽車分期付款業務申請書、中國XX銀行牡丹購車卡領卡簽收清單、牡丹汽車分期卡用卡須知、中國XX銀行四川分行營業部扣款授權書、牡丹信用卡還款日調整申請書、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車業務談話筆錄、調查報告、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授權書、常住地證明及房產證、職業及收入證明及律師執業證。

原告在陳X提供合同約定全部申請材料的情況下依約放款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盡到了合同約定的審查義務,并且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向陳X申辦的牡丹汽車信用卡(卡號:XXXXXXXXXXXXXX)放款的義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國XX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第八條第(二)項約定,乙方(陳X)須“如實提供甲方(原告)所要求的資料,配合甲方(原告)調查、審查和檢查,并對業務審查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與合法性負責”。根據此條約定,原告僅對陳X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其本人須對所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與合法性負責。也就是說,如果依陳X答辯申請材料中購車合同等不是其本人簽訂的,屬于虛假偽造的,那么他須自行承擔責任,而不能據此抗辯原告向其發放貸款不符合放款條件。

另外,根據分期付款合同第二條及第四條約定,在陳X滿足我行放款條件的前提下,我行同意同時陳X不可撤銷地授權我行將合同約定透支資金劃入汽車銷售商賬戶,即本案第三被告A擔保公司。原告在與陳X簽訂分期付款合同后于2013年1月28日在POS機上刷卡將透支款88萬元劃入了A擔保公司賬戶(賬號:XXXXXXXXX),至此,原告按分期付款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對此,有陳X與原告簽訂的《中國XX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第二條及第四條約定)、原告大機系統打印的陳X牡丹信用卡交易明細、中國XX銀行銀行存根(也稱POS刷卡憑條)及該次轉款銀行流水證據足以證明。

三、被告陳X確系本案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還款責任。

1、被告陳X與原告簽訂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且原告履行了放款義務,陳X也主動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其還款行為已足以表示其明確知曉并認可原告放款的事實以及債權債務關系的實際產生。因此,其債務人身份確鑿無疑。

2、陳X向B擔保公司所謂結算,系陳X、B擔保公司之間的私下交易,與原告無關,不屬于債務轉移,不能導致債務轉移的法律后果。

3、依照分期付款合同約定,陳X應向原告分期償還透支款項及手續費,直至36期滿償還全部透支款項及手續費止。然而,根據原告大機系統打印的陳X牡丹信用卡交易明細可以看到,陳X收到相應放款后共計還款24期,自2014年12月29日后就未再還款,截至起訴時,已累計3次以上逾期還款,尚欠我行貸款本金、手續費、滯納金、透支利息共計652102.21元。據此,陳X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向原告的還款義務。

四、被告A擔保公司應對被告陳X向原告申辦信用卡購車分期還款業務產生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A擔保公司在與原告簽訂《擔保合同》后,就陳X申辦信用卡購車分期還款業務向原告出具了《中國XX銀行汽車分期付款業務申請書》擔保方意見以及《擔保承諾函》。因此,被告A擔保公司應依約就被告陳X尚欠原告的貸款本金及分期手續費、利息、滯納金等全部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五、第三人B擔保公司存在與被告陳X及被告A擔保公司惡意串通套取原告信用卡現金的行為,應與被告陳X及被告A擔保公司一起向原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從庭審調查的事實可以得知,本案就該筆88萬元透支款存在多次轉款行為,具體為:

在被告陳X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合同(2013年1月10日)后原告放款(2013年1月28日)前,第三人B擔保公司(前身為成都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王X(當時為B擔保公司業務員,現為A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轉款88萬元,用途為:墊付車款(陳X)。后王X將88萬元分兩次(審計報告無法明確看到這兩筆轉款,為王X自述)轉給了業務員張X(掛職在B擔保公司),張X分兩次(一次50萬,一次20萬)向陳X轉款70萬元。A擔保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原告88萬元放款后,將88萬元轉給了B擔保公司。陳X收到70萬元轉款后自行或委托B擔保公司工作人員李XX、危XX向其在原告處申辦的牡丹購車信用卡還款273520元,然后陳X向B擔保公司辦理結算按結算款轉給了B擔保公司。

根據上述墊支及多次轉款行為,代理人認為,A擔保公司作為B擔保公司的法人股東,兩個公司為關聯公司,B擔保公司存在利用其作為A擔保公司的關聯公司地位以及利用陳X以與原告簽訂購車分期付款合同為名,虛構購車的事實,套取原告信用卡資金的行為。理由如下:

1、陳X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合同,并親自提供職業及收入證明等相應材料,并且在其律師事務所辦公室接待了前來考察的原告工作人員,表明其對信用卡購車的合同目的是明知的。既然其目的是通過信用卡貸款購車,那么交易的結果應當是陳X得到購買的車輛,而不應該是現金。但陳X竟然在原告放款前接受了B擔保公司的所謂“墊付款”!這已足以從一方面說明陳X的目的是與其他被告串通,虛構購買車輛的交易,套取原告的信用卡購車資金;

2、陳X隨意在諸多空白合同及領卡簽收清單、用卡須知等文件上簽字,并且在沒有真實購車的情況下接受還款等相關款項,也足以說明其主觀目的并不是購車;

3、第一次庭審中陳X自述,本案并無購車合同,也無購車事實。如陳X是以購車為目的,則原告放款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后,其應立即提出抗辯,如果債務與其無關,其也不可能履行還款義務;

4、從陳X僅從B擔保公司業務員張X處收到70萬元轉款以及其收到轉款后既向原告還款又向B擔保公司還款,最后向B擔保公司辦理結算,從陳X的不正常收款及還款可以看出,其確實存在與B擔保公司串通,通過虛構買車的事實套取原告的信用卡現金,而B擔保公司則利用其與A擔保公司關聯關系以及A擔保公司與原告的合作關系,通過A擔保公司完成這一套現目的。

綜上,代理人認為,B擔保公司存在與陳X串通套取原告信用卡現金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利益。依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及《合同法》第59條之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第三人”,因此,B擔保公司應與陳X一起向原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六、被告陳X未提供抵押物清單及車輛抵押登記注冊信息,本案抵押物本身不存在,故原告不享有抵押權。對此,原告申請撤回該項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陳X簽訂的分期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放款義務。然而,被告陳X收到放款后未履行全部還款義務,A擔保公司也未就陳X欠付債務承擔應有的連帶還款責任,B擔保公司作為A擔保公司的關聯公司,利用其與A擔保公司的關聯關系與陳X惡意串通,套取原告信用卡資金,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陳X應依《分期付款合同》及《中國XX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的約定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張X作為共同償款人應依其簽訂的《共同償債人承諾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A擔保公司應依《擔保合同》及《擔保承諾函》約定向原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同時,B擔保公司應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以上依據本案庭審調查的事實和相應法律規定作出的代理意見,請貴院審判庭予以采納。

代理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關于四川pos機器代理,一件爭議較大的涉銀行信用卡糾紛案一審代理詞的知識,后面我們會繼續為大家整理關于四川pos機器代理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轉發請帶上網址:http://www.www690aa.com/newstwo/106781.html

你可能會喜歡: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的內容, 請發送郵件至 babsan@163.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