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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網友咨詢:
林某開辦一家小型建材銷售店,經銀行業務員推薦辦理了銷售點終端機(POS),每月營銷額約20萬元,基本無營利。某日,林某受路邊派發的信用卡套現還款宣傳單啟發,萌發為他人信用取現還款想法并立即著手實施,在3個月內以虛構交易方式累計為他人套現200萬元、還款100萬元,造成金融機構30萬元資金逾期未歸還。問林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魯超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具體到本案,林某以虛構交易為他人信用卡套現的方法,系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法釋【2009】19號司法解釋的規定,實施該行為數額在100萬元/5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100萬元以上逾期未歸還,或者造成其直接經營損失10萬元/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林某非法經營行為符合“情節嚴重”標準,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魯超律師總結:
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構成違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包含三個內容,而其第一個內容即違背禁止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的國家限定是該罪名構成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有必要對該問題探清查明,準確把握“違背國家限定”的內涵與外延,這樣才能準確的把握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構成違法經營罪能否成立。
魯超,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組織與員工促進中心法律咨詢師,中國羽絨工業協會顧問律師,辦理了大量民、商、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以上就是關于pos機卡海報素材,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的知識,后面我們會繼續為大家整理關于pos機卡海報素材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