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深圳的pos機刷卡記錄在省外了

 新聞資訊3  |   2023-09-13 10:05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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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怎么深圳的pos機刷卡記錄在省外了

怎么深圳的pos機刷卡記錄在省外了

銀行卡被盜刷,自擔損失?未及時報案誰賠?隨著社會發展,各種各樣的銀行卡在方便人們日常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困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5日起施行,對公眾關注的盜刷、透支等問題作出了回應。

銀行卡被盜刷

損失誰負責?

近年來,不少地方發生銀行卡盜刷案件,不僅侵害當事人財產,更損害金融市場安全穩定。

最高法規定對此明確,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遭遇盜刷,你可以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信用卡被盜刷,透支款本息你也可以不還。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對此解釋說,發卡行具有相較于持卡人更為強大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這符合制造風險者應防范風險的法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相對等原則,有利于鼓勵發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發生概率,防控金融風險,促進銀行卡產業安全穩定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護持卡人權益,并不意味著大家可以“高枕無憂”忽視用卡安全。規定明確,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余額不翼而飛

如何證明是盜刷?

遭遇盜刷,不少人在驚慌之余對如何維權、舉證等充滿困惑。對此,最高法規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銀行卡盜刷的事實認定進行了細化規定。

規定明確,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對此強調,該規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主張,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須提交該款列明的全部證據材料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規定還明確,在持卡人告知發卡行其賬戶發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權交易導致的資金或者透支數額變動后,發卡行未及時向持卡人核實銀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況,未及時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單據、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導致有關證據材料無法取得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銀行卡交易中,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像都掌握在發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無法對上述證據進行舉證。”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說,依據“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占有上述證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證責任。

手續費、違約金

究竟誰說了算?

辦理信用卡時,銀行工作人員只顧介紹免息期、最低還款額等優惠措施,對逾期利息、違約金卻閉口不談。這種情況,不少人都遇到過。

“這樣的行為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引起社會公眾對該條款公平性的質疑。還有一些金融機構為獲得銀行卡市場份額,盲目增加發卡數量,不審查持卡人的償還能力,導致一些不具有償還能力的主體成為持卡人。”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說。

對此,最高法規定明確,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同時明確,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據新華社

■青島判例

銀行卡被“克隆”勝訴率較高

半島全媒體記者 孫桂東

銀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邊的存款卻不翼而飛。有些甚至深夜,銀行賬戶卻在境外被盜刷。遇到這樣的情況,銀行是否應該擔責任?很多人協商不成,只好訴諸法律途徑來解決。

>>>案例一

網上被盜刷,銀行全賠

2014年9月28日,家住青西新區的李先生辦理了一張借記卡,用于勞動事務代理費代繳代扣,開戶時銀行為其開通銀信通業務、網上銀行業務,憑密碼支取。2015年12月28日15時18分許,李先生發現賬戶有一筆網上銀行轉賬交易。2016年1月4日,他到柜臺提款時,得知卡內5400元通過網銀轉走。李先生當時就到派出所進行報案。當日,李先生還往卡里存入10元錢,并且刷卡的方式消費了75元。證明銀行卡確實在自己身上。后來,他認為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應當承當責任。

黃島法院認為,結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2月21日的20筆支取歷史交易明細,其中,原告用于個人消費的為2筆,且均為現場刷卡消費,其個人并未進行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交易,可以看出原告的用卡習慣單一,因網絡、手機銀行交易密碼泄露的可能性較小,且該卡2015年12月26日被操作轉賬時,根據被告提交的平臺短信提示內容,可以看出款項是被兩次密碼重置后轉走,可以得出,原告并沒有泄露交易密碼的嫌疑,因此,在密碼保護方面,原告沒有過失。銀行向原告賠償卡內款項損失5400元。

>>>案例二

點擊木馬鏈接,銀行拒賠

2016年10月20日,家住即墨的張先生查詢銀行卡內余額時,發現該卡內金額自2016年10月19日起共有15620.58元被無故轉到第三方支付平臺。他從未對外泄露過該賬戶的密碼,該銀行卡也從未離身。張先生認為銀行沒有盡到資金交易安全的保障義務,在轉賬時沒有做到嚴格審查驗證,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故將銀行起訴至法院。

即墨法院一審認為,對于第三方支付,根據交易的特點,僅需輸入銀行卡號、身份信息、預留手機號、動態驗證碼即可支付。被告作為銀行卡賬戶的管理人,需對交易的信息進行核實無誤后向原告預留的手機發出“動態驗證碼”,該“動態驗證碼”應由原告妥善保管,如發生泄露,將會造成原告的賬戶資金被盜取。根據有限的證據看,原告手機可能存在病毒感染,致使該“動態驗證碼”被盜取,致原告的存款發生損失,對于該損失被告作為銀行卡賬戶管理方并沒有過錯。

>>>案例三

沒有及時報案銀行免賠

2010年4月15日,即墨的王先生辦理了一張農行的借記卡。2012年10月31日,王先生發現該借記卡上的6.2萬元在深圳通過POS機消費,POS機消費時非他本人簽名。不過,一直到2013年3月21日,王先生才到公安機關報案。王先生認為銀行應當承擔責任,并訴訟至法院。

市中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王先生能否證明案發時他持有真實有效的銀行卡,進行刷卡消費的系非法的銀行卡。本案中,王先生提交了醫院的門診病歷等,證明他2012年10月31日在醫院治療,未去深圳消費。市中院認為,上述銀行卡于2012年10月31日刷卡消費62000元,而王先生在2013年3月21日報案,期間相隔四個多月。并且,在此期間,銀行卡還發生了多次交易。市中院認為,即使王先生確于2012年10月31日在青島的醫院就診,也不能證明當日其持有真實有效的銀行卡。因此,王先生請求銀行給付62000元及相應利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

及時保留證據是關鍵

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寶清說,此前,被盜刷的資金一般很難追回,最大的爭議在于誰應當擔責。從司法判例看,犯罪分子竊取受害者磁條卡信息后“克隆”銀行卡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部分乃至全部賠償責任的案例較多,但受害者在被木馬病毒入侵或釣魚網站竊取銀行卡信息后盜刷的案件中,銀行不承擔責任是多地法院的普遍觀點。

5月25日起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里面對于盜刷的認定很重要,《規定》對于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利有了重要的保障,但是持卡人在發生被盜刷情形時,也要及時采取報警,并通知銀行等措施,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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